重庆女子自告奋勇 带10多名失足女卖淫

(原标题重庆女子自告奋勇 带10多名失足女卖淫)

被告人赵小蓉,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现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区**酒店宿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世国,重庆洪宇律师事务律师。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小蓉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补充侦查,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祖某某(另案处理)利用经营的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的**酒店4楼11间客房保健为名提供卖淫服务,并聘用1名人员担任“保健部”的领班,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2018年11月,因祖某某聘用的领班辞职,被告人赵小蓉主动找到祖某某要求担任领班。经过短期试用,赵小蓉成为正式领班。按照祖某某的安排,赵小蓉主要负责该卖淫场所失足妇女的招聘、上下班、请假等日常管理及接待嫖客前台收银记录服务人员和项目、协助祖某某发放工资事宜。2018年11月至案发,赵小蓉和祖某某共聘用王某某等10余名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赵小蓉从中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工作记录本等;2.证人证言:证人祖某某、王某某等15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小蓉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蓉伙同他人组织人员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