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一女子用殴打、威胁、侮辱等手段强迫女子多次卖淫!
(原标题:保山一女子用殴打、威胁、侮辱等手段强迫女子多次卖淫!)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姜某某,又名姜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2000********,汉族,**文化,身份**,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住云南省腾冲市北海乡**村委**巷组**号,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腾冲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受案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3月26日电话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之间,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腾冲市**镇**社区**小区出租房以及腾冲市**镇**社区**商业街**栋-*-*号店铺,采用殴打、威胁、侮辱等手段,强迫被害人杨某某多次到宾馆、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并让杨某某将卖淫收入以微信转账方式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其中大部分款项被姜某某个人占有、使用。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被姜某某殴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抽样检验、检查、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殴打以及威胁、侮辱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