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子明知身患艾滋 竟还以40元一次卖淫

(原标题广西女子明知身患艾滋 竟还以40元一次卖淫)

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HIV病毒)引起,感染艾滋病毒人体易于感染各种疾病,并可发生恶性肿瘤,病死率极高。因此,需要大家树立正确的防“艾”意识,洁身自好,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因为有的时候艾滋病离我们并不遥远。

近日,柳州柳北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案例

一名患有艾滋病的女子

在柳州因从事卖淫活动,犯传播性病

被起诉了!

身患艾滋仍在柳北卖淫

一女子被起诉了

7月7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发布一起案件起诉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河北省保定市人)

因犯传播性病罪

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村**号,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号旁一出租房

因卖淫,于2021年1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1年2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网络配图)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在其租住的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号房旁一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以卖淫的方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非法获利人民币40元。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总之色字头上一把刀!

卖淫嫖娼违法、违背社会道德

大家千万不要“一时冲动”去冒险

最后为自己的欲望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