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致豪/当事人的利益

▲许多案件被告,在接受处罚之外,其实很需要司法的协助,帮他脱离一再进出法院循环。(图/视觉中国CFP)

律师应该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竭力辩护或代理,这算得上是律师伦理的基本;干这一行的大概很少不知道的。

但,什么是当事人的利益?

最近处理一宗涉及累犯的交通简易案件,审阅卷证时发现:被告在记录上已经数次被控酒驾判刑。这次,是无照骑机车货车天幸无人死亡。

对于一个酬金一万多的扶助案件来说,传统上律师处理这样的案件处理相对制式:看卷证、决定是否争执事实、集中精力求取轻刑;写书状,少讲话,结案。反正法律扶助程序的管考在意的多半是制式流程有没有完成,而不是律师花了多少心思;在案件的时间花越多,只是整自己而已。

但当我回头详细的检视这几次酒驾判刑的状况,以及相关的医学证据与事故纪录,不禁开始怀疑这位当事人可能已产生与酒精使用障碍(Alcohol Use Disorder)有关的行为模式。因此,查过准则与文献之后,我也找了临床心理师与精神医师扼要讨论当事人酒精成瘾的可能性

确认这个可能性,并非是为了跨界帮当事人「诊断」或扮演自我感觉良好的医学侦探──我一向认为:不是该领域专家,没有那种资格与实务训练,就不能做那样的事。而是因为:律师基于竭力辩护义务,针对辩护策略的走向,举证与抗辩,以及相应提出的证据之间,必须透过建立关联性来协助法院、说服法院,做出对当事人生命品质最有利的判断。

在与当事人及其家人晤谈过程中,我表达了忧虑:我怀疑当事人可能已饮酒成瘾而不自知。传统的酒驾案件判决,多半采取从易科罚金到累次加重量刑的处罚模式;这对于改变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帮助。因此,下一次再发生酒驾时,很可能不是撞死别人,就是撞死自己。

事实上,在物质滥用成瘾的状况,除了物质使用本身带来的欣快感会渐次累积(同时因为生理耐受性提高,因此用量增加,快感则是渐渐下降;依此循环),终至形成生理依赖外,更重要的还有心理依赖的问题。

对使用物质已经养成依赖的人来说,仿佛一切日常与工作几乎令人灭顶窒息的压力与失望,可以随着那一支香烟、那流窜在发热身体中的酒精、那大量甜食、那带领进入虚幻的药物,或是那一杯咖啡,暂时被遗忘,给自己一瞬的喘息。

这是为什么酒驾案件(或其他的物质滥用成瘾案件)常会出现周期性重复,情节则是渐次升高──这就是成瘾的行为模式。同时这也解释了为何每次酒驾案件的简易处刑不断加重,但许多被告总是不断回到法院,直到重大事故发生为止。

换句话说:若不建构当事人的病识感,陪他认清问题的源头,鼓励当事人下定决心在专业协助下把这样的成瘾循环切断,关再多次、关再久,也难以终局改变这样的行为模式。

▲许多物质滥用行为并不是靠着加重的处罚就能改善,而是需要专业协助把成瘾循环切断。(图/视觉中国CFP)

于是在开庭时,我便以成瘾行为模式的分析、与被告经社地位(被告从事粗工)的关联性,以及可行的戒治处分为目标,提出相关的论述与证据,希望法院理解。

可惜的是:理论上有客观义务的公诉检察官听了这些科学证据以及行为模式的分析后,从头到尾就是一句「被告恶性重大,应予重判」。

我不太清楚检察官对于恶性的定义是什么,以及为何认为重判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我提醒法院:如果不协助被告终止这样的行为模式,那么这样的恶性循环只会不断延续下去。那么,下一次的事件再发生时,在这法庭中的人,或许都得思考一下自己的责任。

法院听到辩护人这样主张,必然会觉得头痛:难道要为了简易案件特别送鉴定吗?不能简易处刑之后,由被告自己拿钱去戒瘾治疗吗?

我的回答很简单:从被告的经社地位、工作压力、生活与行为模式,乃至于支持网络的欠缺来判断,很难期待他会主动在出狱后花钱跟时间去参加成瘾戒治疗程。

已经半身陷流沙中的人,要期待他在无外力援助下自行挣脱爬出,说穿了不过是局外人的美好想像而已;就如同法官送自传给犯罪的被告说:你看我可以凭努力考上法官,你一定也可以改过向善、戒除瘾头一样。

真正重要的是:法院这时若愿意依法以国家资源提供被告禁戒的机会,那么对被告而言传递的讯息是「司法理解你人生的脉络,才给予这样的处罚与协助」。比起单纯关起来,毋宁说这是一个对被告更有意义的讯息。

因为这表示:法律并没有抛弃你。

很幸运的,被告遇到一个愿意聆听的用心法官。法院最后采用了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与说明,作出了轻度自由刑前施以禁戒酗酒处分的判决。被告、他的家人与我,都很开心。

虽然当事人失去自由的时间比起原本的单纯自由刑长了一些(自由刑+禁戒),但是至少当事人在身陷流沙时看到有人递了一条绳索给他。

处罚,并非总是必须以恶意的样态出现;基于善意与人性脉络的惩治,或许更容易引起被告的共鸣。

所以,什么是当事人的利益?

我并没有写求情的量刑书状,也没有做易科罚金的抗辩。身为辩护人,我只希望法院看见当事人行为的脉络,以及作为一个人的脉络。

很难吗?其实未必。

世界各国近年针对大量的物质成瘾以及涉及精神障碍刑事案件,开始逐渐考虑采用的社区精神卫生法庭制度(community mental health court),基本上就是采取了这样的脉络观,加上个案管理的手法,协助被告脱离物质滥用与犯罪的流沙区。

或许,对于某些案件来说,看得见当事人脉络的公诉/辩护/判决,才是真正的符合当事人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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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致豪执业律师,司法行为科学研究者;美国国家诘辩学院(NITA)师资。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