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资法10月上路 为公共利益、当事人同意可公布病历

记者周佩虹台北报导

个人资料保护法》虽然已经在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但至今仍未施行,行政院会30日通过,多数较无争议条文,将于10月1日正式上路;此外,并通过部分条文修正案,增列病历特种个人资料,「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可例外得以搜集、处理。

电脑网路越来越普及,《个资法》虽于2年前公布,却仍未施行。(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片)

行政院长陈冲会中裁示,请法务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说明,尽速完成修法程序,加强宣导及完成相关配套准备。行政院发言人胡幼伟则说明,10月上路部份为「无争议条文」,本次修正部分条文若未经立院三读通过修正版本,原条文仍不予施行。

陈冲指出,《个资法》是参考1995年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内容制定,规范事项应配合整体个人资料保护趋势产业发展需要,请法务部于施行一年后,检视执行状况,并参考新兴科技、自动化处理、网际网路服务技术欧美等国最新个人资料保护修法趋势及各界意见,再作进一步检讨。

而部份重新修正的条文包括第6条,增列病历为「特种个人资料」,原本是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但有6种情形受限制:一、法律明文规定;二、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而且要有适当安全维护措施;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医疗、卫生或犯罪预防目的,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而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搜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要;六、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此外,对于非意图营利而违反规定,原则民事损害赔偿、行政罚等救济已足够,而现行公布的第41条第1项扩大刑事处罚范围,比外国立法例为重,各界认为有违比例原则,因此本次修正条文,将刑事处罚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