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资法》增病历为敏感资料 当事人同意方式不限书面

▲立法院三读修《个资法》,病历列入敏感个资。(示意图/翻摄东森电视

记者赖映秀台北报导

立法院15日院会三读修正个人资料保护法》,明定「病历」为敏感性个人资料,比照健康检查基因性生活不得作为搜集及利用违反者处5年以下徒刑,得并科罚金新台币100万元。国民党立委李贵敏指出,过去公务或非公务机关只要认定有需要都可以取得,将来除非有法律允许,否则不可以取得敏感个资。

同时,现行《个资法》规定需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修法放宽「同意」形式,但不得违反当事人自由意愿,而个资搜集、使用者必须负起当事人同意的举证责任。非公务机关对于个资的利用范围,修法明定,必须与当事人有类似契约关系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