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维法3个月宣导期 警政署:娼嫖皆罚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社会秩序维护法》修正生效后,专区外的性交易娼嫖都罚;警政署6日紧急开会研拟裁罚标准,让各警察机关有所依据,包括参考社维法第28、29条执法。

警政署主任秘书陈国恩指出,新法生效后没有法律窗期,所谓3个月内「宣导期」指的是法律上广为宣导新法实施,并非不罚。至于执法上要如何衡量,他说,在未设专区前,警方取缔方式都相同,只是由以往「罚娼不罚嫖」,新法修正「娼嫖都罚」。

依社维法第28条规定,量罚时应审酌的情状、标准,包括违反的动机目的、违反时所受刺激、手段品行行为人智识程度、行为所生的危险或损害与犯后态度等;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情节可悯恕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依法令加重或减轻者,仍得依前项规定,减轻其处罚。

陈国恩表示,新法上路后主要是防范应召站、人口贩运,或逼良为娼等性剥削案,同时新法有所谓「皮条客条款,重惩拉客行为,违者得拘留3日以下,并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