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策站:吴威志》最高法院法官媚上违宪

最高法院刑一庭理会检方诉求,将2014年3月魏扬等人冲进行政院援引被告辩词创造公民不服从的权利,撤销有罪判决发回更审,引发争议。(本报资料照片)

承审最高法院刑一庭不理会检方诉求,将2014年3月魏扬等人冲进行政院,援引被告辩词创造公民不服从的权利,撤销有罪判决发回更审,甚至逾越厘清犯罪事实分际,要求高院更审适用抵抗权减免罪刑,严重侵害司法独立,遭到法界批评。

许多人将宪法第80条「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认为是「法官独立」审判的圭臬,并误解地将「法官独立」视为「司法独立」,其实从此一争议极大的审判,即可看出问题的端倪

其一,宪法规定法官独立审判的前提是超出党派以外,不受政党派系或任何政治实力的影响或干涉。若无上述顾虑时,则并不当然产生「法官独立」,而是应以「法院独立」为考量,所以才有司法院、所属院长院内法庭统一判决之要求,甚至更应受到民意代表机关的监督与复决。

其二,法官须依据法律审判,不可创造法律所无规定,否则即是枉法裁判,此系恶法亦法之原理。惟独为了弥补缺憾,所以保留了法官声请释宪权;亦即若是适用法条有违宪疑虑,就应裁定停止审理,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补足法令规范不足之处。

其三,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主要是指非司法体系之外界政治力或经济力的操作所致。相反地,如果政治案件因为法官自身颜色鲜明,又做出与下级法院有着极大迥异的判决时,甚至更创设宪法并无明文规定的抵抗权,这不仅侵犯大法官的释宪权,也损及法院审判权,似已逾越法官分际,明显受到干涉!

以往终审法院最让人诟病之处,是各庭裁判见解不一。近年来推动司法改革,打造大法庭制度,即在借此统一见解再做个案裁判。此次最高法院刑一庭不依此制程序,创造争议颇大的抵抗权,主张公民不服从攻占行政院可判无罪,此种见解令人匪夷所思!

此一更审主要理由,是被告基于公共利益行使「公民不服从」。但从「无故侵入住宅罪」免罚而言,法官认为被告符合「公民不服从」要件。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要件中「和平、理性、非暴力」;以及「必要性原则」必须是「无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资使用」。依此观察,是否对警察、对建筑物已采之「暴力」只要被解释为「非恶意暴力攻击」都可以是合法?被告强行进入难道没有恶意暴力攻击吗?

其次,早在台北地院判决「冲进行政院」之罪名成立,是法官认为妨碍公务的行为不属于人群推挤所造成,甚至有出言威胁、恐吓警员行为。恶意冲撞警员,制造危险纷争,经制止但仍持续。尤其该案经当时行政院院长坚持提告,纵然后任院长撤诉,但案情中有暴力部分,仍需按公诉原则处理;既有暴力且警察受伤援引「公民不服从」理论,是否符合宪法原理?

另外,若以「行为人主观犯意」来做考量是危险的,会导致犯意转嫁警方,形成执行强制驱离才是妨害公务的主因;依此推论,政府不该以「维护社会秩序」处理抗争,因为原本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意!如此一来,打着公益目的、抗议政策的群众遍地开花,如进口莱猪抗议群众冲进总统府也算合法,则谁来维护社会秩序?

「抵抗权」的行使时机,乃是所有民主宪政制度全部失效,人民始得主张的自力救济权,借此做为回复的最后手段。故抵抗权之行使必须厘清「公民不服从」在宪法上的理念与界限;若照此一更审逻辑,反而不顾其他人民权益而无限扩张权力,将来不论总统府,甚至是法院都将沦陷,我们努力多年的民主宪政将会荡然无存!

(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硏究所教授、中华人权协会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