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岸宪法结构看两岸差异

刘性仁

就目前两岸宪法所处的现况来看,两岸对于对方宪法的看待,存有不同的定位与见解,甚至相互否定对方的存在,其主要的原因,固然是两岸尚未终止敌对状态所致,分裂分治之对抗性竞争政权关系存在所产生如此的认知,更是历史遗绪所造成的现象,分隔逾一甲子所产生之疏离与制度变迁差异性;同时,更为两岸两制宪法的根本看法,产生许多本质性的差异。

因此,两岸统合学会先进近几年来鼓吹一中三宪,甚至民进党谢长廷亦一再强调宪法共识,此更证明两岸宪法是两岸差异的核心争点之一,故如何看待两岸宪法,特别从宪法结构着眼,自然有其必要性。

两岸双方宪法都有其来由自及发展情况的轨迹,亦都有各自的合宪性正当性主张,故促使两岸宪法产生相当大的歧异,以一句话来说便是「互不承认」,再一句话来解释便是「想默视,却又始终无法回避」,这种情结,当然使两岸政治法律僵局难解。但是要想在两岸问题中得到解决,恐怕关于宪法上的问题则不能忽略。

众所周知,两岸争议当然与两岸当局对于对方政治定位看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然而,我们却不能逃避,必须回到两岸宪法的结构中,来找寻两岸宪法之异,方能一步步抽丝剥茧,厘清两岸争议问题之所在。

所谓的结构,指的是各部分的组成物,亦即组织的方式与内部构造。宪法的结构,乃是由各种角色所构成,包括国家、政府及人民;而其成分包括总纲公民权利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基本国策及相对应的制度或安排;而各种角色的行为及其所形成的关系便为宪法的结构,这包括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互动与运作,更涉及到复杂动态的宪政运作与党政关系和党际关系,最重要的,当然还是回归到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民主法治的精神

大陆宪法的结构来看,乃系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和首都所组成的,其中大陆宪法的序言更是不可不得、重中之重的精髓,内容不仅丰富,并对大陆复杂的历史进行了经验性的总结,明确点出四项基本原则根本任务,又对阶级关系进行阐述和辩证,突显其价值意义;更提到中共所扮演之特殊与关键性角色,在一党领导多党协商的体制下,强调共党重要性;同时也规范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正视大陆多民族存在的现况;并对外交政策进行梳理,结合大国政治与外交发展,最终目的在于体现出中共宪法的尊严与最高法律效力。

台湾宪法的角度来看,其探讨宪法的意义、性质、分类、解释、法源及成长历史自然不在话下;重点在于孙中山五权宪法的精神与三权宪法的融合性,台湾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一来为现时政治的反映,一来突显民主及人权等价值,一来强调政党的公平竞争性,一来在于权力的节制规范,透过大法官会议解释,产生明确的宪政秩序与民主宪政精神,一九四六年在南京所召开的制宪国民大会更点出宪法的渊源及依据,对于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之目的,亦交代的十分清楚,前言字数虽不如大陆宪法多,但基本指导原则及补充宪法之不足和释宪权的依据,也都有所着墨。它的结构当然包括总纲、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及宪法的施行及修改,这些都作出明确的规范,虽有超过半数以上的条文规范已不适用之,但透过宪法增修条文,得以补足及更清楚明确且合乎现实的规范。

两岸宪法相较起来,大陆宪法显然与社会主义现实与中国独有的国情紧密的联结起来,台湾部分则包括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和资本主义精神多于社会主义精神,台湾所实施的中宪,显然与西方价值对接是相当重要的;大陆当局对于人大制度、党的制度、国家结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区制度、经济制度以及各项精神文明建设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交代与说明;对于台湾来说、制度总是围绕着价值、价值透过基本宪法规范来体现,台湾对于宪法制度及宪政价值特别重视、故连带产生出监督与解释等宪政议题。

两岸宪法对于主权的处理亦有不同的主张,大陆方面以列举的方式将其认为的主权交待清楚;而台湾方面对于主权及固有疆域,由于是以概括的方式规范之,故产生许多解释上的空间与不同见解,这种情况突显在对于外蒙的主张上,则更加明显。

又如对于大陆宪法来说,不得不提到阶级斗争的本质、它描绘出宪法是确认胜利结果和巩固政权的必然产物,它更点出透过宪法借以建立其合理性、合法性与制度化,从阶级的角度点出宪法,便是两岸对于宪法差异颇大的视角之一;此外,从作用与反作用力之辩证基础上来理解经济制度,更可看出大陆宪法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确实存在本质上的根本区别;对于大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台湾「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更可看出两岸对公及私的看法及重视程度,突显两岸本质性差异。

至于从法制角度来理解宪法,不外乎是提供立法的依据与原则,对于法案的形成与维护,以及促进法律的实施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人权的角度来理解,虽然大陆宪法将其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与台湾近似,但若从西方世界的角度与世界人权宣言来看,却有着实行与根本性的差异,都双方也都各自成理,难以一概而论。值得注意的是,大陆宪法对于法哲学及思想文化、社会文明及精神文明的着重与强调,显然要大于台湾。

当然,在两岸宪法中同样重视其对国家权力约束的作用,但大陆由于性质特殊,并不存在违宪审查问题,大陆宪法十分重视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及民族尊严;台湾则强调要与时俱进,并未从民族国家层次来进行论述。

两岸宪法都重视宪法对于法制所产生的作用,不仅彰显出宪法是万法之法及作为生活行为准则的重要性,也突显出宪法的最高性与不可抵触性;两岸宪法也具体落实在不同的经济基础和制度发展上;对于规定政府的权力避免滥权、保障人民的权利、避免受到不法的侵害等,两岸宪法其实也是殊途同归。

总之,要了解两岸差异,不可不从制度面着手,而制度之始便是宪法,要了解两岸认识论差异与看法的不同,宪法同样也是最快入门且看出端倪的地方,我们欲要解决两岸问题,不得不回到宪法的结构与本质来谈论。

换言之,尽管两岸宪法都享有各自的目的和约束力,并享有各自的最高性特质与根本性、规范性、原则性、全面性民主性等共性特征;并在现代性保障人权与法制原则存在着共同的尊崇;但一回到治理问题与现实应用,无论是国际或内部,两岸却呈现不同的思维,大陆在民主集中制、人民民主及四项基本原则上,显然与台湾产生很大的落差;抛开两岸比较的心态,单就认识的角度出发,或许在解决许多两岸问题上能够得到新的启发与认识,两岸在看待党政关系上,确实有着很大的区别,两岸宪法的差异在于两制与思维,一种东西方价值影响深浅之别,这超越路线的争执,而在于从宪法结构上来认识,或者只是一种选择而已,我们若不能从两岸宪法中的结构去深究,恐怕两岸争议,难以根本性得到谅解、甚至妥协而后得以解决。

●作者刘性仁,北市,博,中国五权宪法学会成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讨论与声音,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