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宣判一涉黑犯罪集团案 39人被判刑最高获刑21年

本报讯记者 王洪 丁俐 通讯员 胥晶)近日,湖北襄阳襄州人民法院依法常文杰等3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常文杰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被告人郭明安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庄宗良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其他3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案扣押的相关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该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上缴国库。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常文杰、郭明安、庄宗良先后网罗被告人王敏刘培匡付生孟国海、张珊珊、王德发、唐远波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强拿硬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0起;持械聚众斗殴1起,致多人受伤;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与他人串通投标及多起违法活动

该组织凭借不法手段获取襄州区唐河白河砂石经营权,垄断襄州区所辖程河、朱集古驿双沟乡镇的砂石经营长达10余年之久。期间,通过设卡收费、暴力管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对唐河、白河砂石开采经营活动形成非法控制,获取非法收入达2亿余元。在实施砂石开采过程中,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默许甚至鼓励其实际管控采砂经营户超量、超深度开采砂石资源,非法采砂2500余万吨,造成河势改变、河岸崩塌、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在长达10余年的砂石经营过程中,仅取得2007年2月至2008年3月和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采砂许可证。在其他没有获得采砂许可证的时段,仍允许采砂经营户使用抽砂船等禁用的采砂工具破坏性的采掘河道砂石,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其他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