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婚姻法规差异多 重婚须谨慎

《两岸法律大不同》专书近期出版,共分为「婚姻案例解析」、「继承案例解析」两册,出版此书的宸轩两岸法律事务所所长杨轩廷,希望结合两岸实务见解,让冷冰冰的法律文字,以浅显易懂的方式让更多人了解。(陈君硕摄)

大陆民政部日前起草结婚法规,拟简化结婚登记程序,不再需要户口本,同时让离婚变得更困难,相关变革引起热议。其实在两岸婚姻的法律上,更为复杂,从结婚的聘金、子女姓氏、配偶权、重婚问题、离婚权益等,法规都存在些许差异,透过一些实际案例,便可一窥两岸民情的不同。

《两岸法律大不同》专书近期出版,共分为「婚姻案例解析」、「继承案例解析」两册,该书以多个真实判决,阐述两岸法律的异同和见解差异。出版此书的宸轩两岸法律事务所所长杨轩廷表示,他出身金门,见证两岸开启频繁交流,也发现衍生的法律问题渐增,特别在婚姻、家事、继承等问题上,他希望结合两岸实务见解,让冷冰冰的法律文字,以浅显易懂的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并深化为法律知识。

关于重婚议题,书中举例,一名台干阿明只身赴陆打拚,期间「包二奶」,与大陆女子同居并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其后,阿明在台妻子阿美赴陆,发现阿明外遇,决定对簿公堂。但据台湾《民法》及《刑法》的「重婚」,仅限于法律上重婚,因此阿美无法以此诉请法院裁判离婚;而大陆法律则包含事实上重婚,只要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可能构成重婚罪,但若仅为临时「姘居」的关系等,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两岸法律明显不同。

台湾虽已通奸除罪化,但配偶仍得以「侵害配偶权」为由,向外遇一方与第三者请求赔偿;与此不同的是,大陆《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对于「配偶权」的保护,夫妻间约定之「忠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在大陆实务上仍存在争议。

在遗产继承的问题上,相较于台湾《民法》规定子嗣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大陆《民法典》则规定为「子女」,并不包含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后辈。因此,若遗产无子女继承,在大陆恐将依法「充公」,归国家所有,不可不慎。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涉及对岸因素的继承」,大陆相关法律均未对台籍人士有特殊规定或限制,但台湾制定《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大幅限制陆籍继承人的权利,譬如须3年内声明继承等。陆配虽不受遗产200万元继承限额之限制,但相关规定对陆籍继承人仍属差异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