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专法】《748施行法》和异性婚差在哪?

▲同婚专法出炉。(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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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行政院会通过「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以下称为748施行法),也就是同性婚姻的专法,以下是一些条文中的重点,以及和异性婚姻之间的差别。

一、定义

原本民法就婚姻,并没有特别的定义。748施行法将同性婚姻定义为:相同性别之二人,为经营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实际上,这个定义是来自748号解释: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意旨有违。

二、规范的方式

民法总共有总则、债、物权、亲属及继承等五编,748施行法的逻辑是这样的:

就民法亲属、继承编原本和配偶的相关规定,由748施行法来规定,有规定到才有,可能会和异性婚姻的配偶有所不同。

就民法总则、债编关于配偶、夫妻、结婚或婚姻之规定,全部准用。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规关于配偶、夫妻、结婚或婚姻之规定,及配偶或夫妻关系所生之规定,全部准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一层的民法亲属、继承核心,采列举规定,有规定才有,这边可能会造成同性和异性婚姻不同之处。第二层的民法总则、债编,全部准用。第三层,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原则全部准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换言之,婚姻=同性婚姻关系、结婚=成立同性婚姻关系、配偶或夫妻=同性婚姻关系当事人

三、 和异性婚姻比,少了什么?

和原本的异性婚姻相比,748施行法少了一些规定:

法定年龄统一:结婚男要满18、女满16,同性婚姻一律是满18岁。

没有婚约:现在应该已经很少人在订婚,婚约并不能强制履行,只能在解除或不履行时,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婚约的规定,应该可以让身分关系单纯化

没有夫妻互相冠姓:民法规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书面约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这部分748施行法并没有准用。

不能因性功能而撤销婚姻:民法规定一方于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撤销。这里的不能人道,是跟性能力有关。

没有办法「共同」收养「其他人」的小孩:夫妻收养主要可以分成三种,完全无血缘关系、一定亲等之外且辈份相当,这两类原则上夫妻要共同收养;第三种则是继亲收养,夫或妻收养对方婚姻前所生的子女

这次的748施行法,只规定了继亲收养,也就是一方收养他方之亲生子女时,准用民法规定,并没有同性婚姻关系可以共同收养其他人的小孩。同性婚姻的一方,还是可以收养小孩,只是民法规定除了夫妻共同收养外,一人不能成为二人的养子女,而748施行法就欠缺了这个同性婚姻可以共同收养的规定。

没有和对方的家庭成立姻亲关系:民法的亲属有三种,血亲、配偶跟姻亲,所谓的姻亲是指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跟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同性婚姻关系,并没有和对方的血亲比如父母,成立姻亲关系,这部分也明文写在立法说明里面。

对同住配偶父母的扶养义务?:民法1114条规定亲属间的互负扶养义务,其中第2款规定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这个部分并没有在748施行法中准用到。

如前面提到,同性婚姻配偶对他方的父母不成立姻亲关系,是不是就没有扶养义务?可能还是有的,因为民法规定家长家属相互间,也负有扶养义务。而家长跟家属并没有一定要有亲属关系。民法规定同家之人,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因此,虽然748施行法并未规定到此,但从其他方面来解释,同家之人的家属关系,比如同住的对方父母,可能还是有扶养义务。

四、同性婚姻,放宽了什么?

旁系血亲结婚:原本旁系血亲六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但748施行法考量同性婚姻间无法自然受孕,没有优生学顾虑,因此将旁系血亲放宽至四亲等。

离婚事由:离婚法定事由中原本包括「有不治之恶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748施行法核定成为「有重大不治之病」,不再限于「恶」疾、但要「重大」。

五、和异性婚姻比,什么是一样的?

除了上述不同之处,其他部分应该都是一样的。包括:结婚形式要件、离婚或终止同性婚姻关系及后续事宜、继承、互负扶养义务、同居义务、协议住所及夫妻财产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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