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立法须符合748号释宪要求

高雄同志大游行。(资料照/记者林敬旻摄)

公投结果还是要透过法律来实现,748号解释虽然认为如何保障婚姻平权,属于立法形成的空间,但前提是制定出的法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

当中最重要的部分,应该是婚姻自由的平等保护,不管是异性或同性之间的婚姻自由,都要由法律赋予实质的平等保障。不能因为性倾向不同,而给予差别待遇。

宪法》第171条第1项规定: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当法律有抵触《宪法》疑虑时,该怎么处理?依《宪法》第78条及第79条第2项规定,法院法官有解释法律是否抵触《宪法》的权限

因此,如果立法院通过的法律不符合释字748号解释的要求,法律可能会有抵触《宪法》而失效之虞,此时还是要请求大法官来解释认定,这就是所谓的声请释宪或声请《宪法》解释。

依照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和过去的解释,声请释宪有下面四种可能,包括:

1/中央地方机关行使职权、适用法律有抵触《宪法》疑义时。比如说,释字748号解释的其中一位声请人就是台北市政府,因为主管户籍登记,在办理性伴侣婚姻登记时,发生适用民法的疑义,而声请《宪法》解释。

2/人民因为法律,使得《宪法》上的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比如婚姻自由与平等权,在提起诉讼确定后,可以对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的法律,声请释宪。

3/超过三分之一的立法委员,在表决过程中反对该法律通过,但仍然不敌多数意见时,可以声请《宪法》解释。

4/案件承审的法官,当人民因为诉讼来到法院时,承审个案的法官如果认为应适用的法律有违宪疑虑,可以裁定停止审判,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法律为违宪的具体理由,声请《宪法》解释。

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如果通过公投案领衔人认为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有抵触公投通过立法原则的疑义时,领衔人也可以依照公民投票法第30条第3项规定,声请司法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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