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为司法院决议限制出境应采法官保留原则喝采
▲日前司法院做出「限制出境应采取法官保留原则」的决议,可谓我国对于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图/记者黄克翔摄)
报载,司法院的「刑事程序制度研议委员会」日前决议,未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限制出境」处分,原则上必须经由法官审查,必要时才可由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处理。与会的多数委员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该将限制出境处分予以明文化,并且改采「法官保留原则」,才能落实人权保障,导正当前只要检察官单方面通知内政部移民署,就可以对人民限制出境的实务弊病。对此,法务部表示并不赞成司法院提出的修法方向,希望能维持现行实务运作方式,并以精进检察机关「内控」的方式来改善限制出境处分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院做出「限制出境应采取法官保留原则」的决议,可谓是我国对于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
针对《刑事诉讼法》中限制出境处分的相关议题,在民国106年间已有人权团体举办多场座谈会进行检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也曾为此议题举办过公听会,多数意见都认为限制出境该予以法制化、明文化,并且采取法官保留原则,才能符合我国《宪法》第10条对于人民迁徙自由的保障。本次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议委员会的决议,确实符合向来法律学者与专家所提出的修法建议,十分值得赞许与肯定!
不过,法务部对于司法院的决议,竟然表示不予赞同,甚至希望维持现行「法无明文」且「违宪」的实务运作方式,对于我国向来自诩为「人权大国」而言并非妥适,也与法务部研拟「人权大步走计划」落实执行《两公约》以保障人权的精神互相矛盾。而所谓「加强内控」可改善限制出境处分问题的做法,也仅止于检察机关内部制定相关办法或要点,无法有效拘束检察官的滥权。法务部仍然是以检察机关的「办案便利性」为优先考量,无视于《宪法》第10条对于「迁徙自由」的保障规定,导致日前遭到部分媒体批评为「食古不化」!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议委员会既然已经就《刑事诉讼法》中的限制出境处分,做出应该采取法官保留原则的决议,笔者呼吁司法院应尽速研拟《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并函请立法院审议,期盼在今年度即可通过修法并公布施行,落实《宪法》第10条对于人民迁徙自由的保障,让我国的人权保障再次向前迈进一大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于去年年底举行限制出境公听会,建议针对限制出境进行修法。图为召委蔡易余立委。(图/记者李毓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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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