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为司法院决议限制出境应采法官保留原则喝采

▲日前司法院做出「限制出境应采取法官保留原则」的决议,可谓我国对于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图/记者黄克翔摄)

报载,司法院的「刑事程序制度研议委员会」日前决议,未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限制出境」处分,原则上必须经由法官审查,必要时才可由检察官司法警察官处理。与会的多数委员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该将限制出境处分予以明文化,并且改采「法官保留原则」,才能落实人权保障,导正当前只要检察官单方面通知内政部移民署,就可以对人民限制出境的实务弊病。对此,法务部表示并不赞成司法院提出的修法方向,希望能维持现行实务运作方式,并以精进检察机关「内控」的方式来改善限制出境处分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院做出「限制出境应采取法官保留原则」的决议,可谓是我国对于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

针对《刑事诉讼法》中限制出境处分的相关议题,在民国106年间已有人权团体举办多场座谈会进行检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也曾为此议题举办过公听会,多数意见都认为限制出境该予以法制化、明文化,并且采取法官保留原则,才能符合我国《宪法》第10条对于人民迁徙自由的保障。本次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议委员会的决议,确实符合向来法律学者专家所提出的修法建议,十分值得赞许与肯定!

不过,法务部对于司法院的决议,竟然表示不予赞同,甚至希望维持现行「法无明文」且「违宪」的实务运作方式,对于我国向来自诩为「人权大国」而言并非妥适,也与法务部研拟「人权大步走计划」落实执行《两公约》以保障人权精神互相矛盾。而所谓「加强内控」可改善限制出境处分问题的做法,也仅止于检察机关内部制定相关办法要点无法有效拘束检察官的滥权。法务部仍然是以检察机关的「办案便利性」为优先考量,无视于《宪法》第10条对于「迁徙自由」的保障规定,导致日前遭到部分媒体批评为「食古不化」!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议委员会既然已经就《刑事诉讼法》中的限制出境处分,做出应该采取法官保留原则的决议,笔者呼吁司法院应尽速研拟《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并函请立法院审议,期盼在今年度即可通过修法并公布施行,落实《宪法》第10条对于人民迁徙自由的保障,让我国的人权保障再次向前迈进一大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于去年年底举行限制出境公听会,建议针对限制出境进行修法。图为召委蔡易余立委。(图/记者李毓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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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