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司法机关不要再食古不化 请将限制出境法制化

▲12月7日立法院举办限制出境公听会司法机关代表司法院秘书长林勤纯(左)与法务部政务次长明堂(右)。(图/记者吴铭峰摄)

近日报载,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于民国106年12月7日针对「限制出境法制化议题举办公听会,邀请司法院、法务部与学者专家参与讨论。与会的学者专家一面倒地认为,现行刑事诉讼实务的限制出境处分违宪的疑虑,有必要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法。

甚至国内的人权团体也认为现行限制出境欠缺「明确性」,例如限制出境后没有告知当事人,也没有救济措施,又限制出境的期间于侦查期间竟然毫无限制。由于法务部与司法院的代表对此议题均表示反对将现行限制出境的规定予以修正的见解,致遭到食古不化的批评!

针对「限制出境法制化」议题,司法院在公听会书面报告中表示,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长会议决定将限制出境解释为「执行限制住居」方法的一种,并没有超越限制住居的文义范围,而且现行《刑事妥速审判法》第5条第5项也有明定,在一定刑度以下审判中的限制出境期间累计不能超过8年;同时建议可采取「相对法官保留」以利实务运作

而法务部的书面报告则表示,限制出境本质上就是执行限制住居的一种方式,现行实务见解并没有违宪之虞,而透过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控制机制,即可有效节制限制出境的期间;另外,因为检察官在侦查中有限制被告出境,以利后续办案的需要,因此反对采取「法官保留原则」。

不过,先前已有诸多学者专家从大法官解释的脉络整理出限制住居与限制出境是分别对于居住自由与迁徙自由两种不同基本权利的限制,因此不容互相混淆,司法院与法务部的意见,显然无视历年大法官解释的意旨,甚至有倒果为因的谬误

就限制出境的期间,《刑事妥速审判法》仅规定「一定刑度」以下才有8年期间的适用,但对于涉犯最重本刑1年以下的轻罪被告来说,长达8年的期间显然违反「比例原则」,更何况这还不包含「侦查中」限制出境的期间。法务部提出以加强内控方式节制限制出境期间,更如同天方夜谭,以现行检察实务情况,根本不切实际也毫不可行。再者,法务部以「自身办案便利」考量为由,反对「法官保留原则」,不仅显示出检察机关的本位主义,完全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罔顾人民基本权的保障,也彰显出法务部认为刑事被告都可能潜逃出境的「有罪推定」心态

司法院与法务部的书面报告,不仅显示出基于「便利办案」考量而不愿放弃此一长期使用的违宪强制处分权,更悖于我国人权立国的精神,也难怪在公听会后遭到部分媒体批评为食古不化!

基于法治国原则,并落实《宪法》第10条对于人民迁徙自由的保障,期盼立法院尽速针对「限制出境法制化」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增修相关规定,制定合宪的限制出境处分的法律要件,避免人民的基本权利因为检察机关或法院的违宪作为,而长期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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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