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修法 陈明堂:法务部不会食古不化会改变

法务部政务次长明堂(右)在「限制出境法制化」公听会上表示,法务部不会食古不化,会随时代转变。(图/翻摄自立法院官网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针对限制出境是否应修法?该怎么修?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限制出境法制化」公听会上,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表示,要从经验法则上来思考。他赞成行政、刑事处分上的限制出境整套修法,也赞成应当明定要件,要做到告知,但期限也不能太短,但是否采取「法官保留」?该严加思考,他强调「法务部没有食古不化,会随时代改变。」

陈明堂引用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荷姆斯的话「法的生命不在逻辑在经验」建议作为思考方向。他表示,限制出境分为「刑事处分」、「行政处分」两种,在修法上他赞成刑事与行政处分一起修,整套性的,也需有明确性,在条文规范上明订要件,且需告知;至于期限,不应过短;是否绝对「法官保留」需有思考空间。陈明堂强调,当然主管机关司法院,但法务部「没有食古不化,会随时代转变。」

此次公听会就四项提纲进行讨论,包括将限制出境认定为限制住居的一种,是否违宪?限制出境、出海、住居是否皆应明定要件,且如何设定门槛?应如何订定合理期限?以及在侦查程序中,是否应比照羁押程序?采用何种程度的「法官保留」原则

法务部针对这四项题纲提出书面报告,认为现行实务见解、实务运用方式并未违宪,且未违反司法院释字第443号、558号意旨,符合法律保留原则;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已明定适用要件及门槛,不宜另订。

不过在期限部分,法务部赞成检察官在侦查中的限制出境,不宜毫无节制,也将研拟要求所属检察机关,加强对于检察官运用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的内控机制杜绝滥用。

至于应采何种程度的法官保留原则?法务部认为,若要采法官保留原则,恐出现错失阻止被告逃亡的时机,因此建议维持现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