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修法 司法院:不违宪,但应法官审查

法院秘书长林勤纯(图左)在公听会上表示意见。(图/司法院提供)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限制出境争议持续发烧,为了解决相关修法问题,立法院7日举办公听会,邀请相关单位专家学者与会表达意见。这次公听会有4个提纲,主要是针对最高法院73年第4次刑事庭会议决议,认定限制出境是限制住居方法之一,是否有违宪之虞?限制出境是否要经过明订要件或经过法官讯问?限制出境是否要制定期限?或是采取法官保留原则

对于限制出境的问题,司法院对于修法采取较保守意见,希望能在最小限度内更动「刑事诉讼法」。司法院副秘书长林勤纯列席时表示,实务上目前引用最高法院的决议,这样的概念已经涵盖任何可能排除保全效力而离去其住居所的行为,包括借故滞留国外不归的情况。所以司法院认为,限制出境没有违宪之虞,不须另外修法。

至于限制出境是否要经过法官讯问或制定要件?或采取法官保留原则?司法院认为,限制出境必须符合「法官保留原则」,经过法官讯问,并符合刑诉法羁押要件中的「重罪勾串、逃亡、特定轻罪有反复实施之虞」的规定。另外司法院也认为,考量到实务上运用的需要,有些案件具有急迫性,应该可以采用相对法官保留原则,赋予检警紧急限制出境的权力,但须经法院事后审查或追认。

另外对于限制出境是否要订期限?司法院直接引用「刑事妥速审判法」中的规定,认为审判中的限制出境,累计不得超过8年。

由于本次公听会大多意见都建议修法,司法院刑事厅副厅长邱明宏最后表示,司法院为了因应司改国是会议,已经成立「刑事程序修法研议委员会」,马上就要讨论限制出境的修法问题,故司法院会归纳公听会意见,纳入修法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