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性侵犯「无限期强制治疗」不违宪 大法官:3年内要完成修法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刑法》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规定性侵犯若经评估有再犯之虞者,须接受强制治疗,直到再犯之虞显著降低,才可出狱。有2名法官与多名当事人,认为这样的规定形同无限期关押,严重侵害人权,因此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31日作出释字799号解释,宣告强制治疗未设限的规定不违宪。但大法官也认为,不限制最长强制治疗时间,可能造成以治疗为名、行无限期关押之实,确实有违宪之虞,要求相关机关检讨改进。

本案因台中男子卢恩本,多年前犯下3次乘机猥亵罪、2次帮助诈欺罪及5次侵入住宅罪,被判刑3年5月定谳,入监服刑。但因刑法等规定,卢男被评估有高度再犯风险,送进病监接受强制治疗,也因相关规定并未设限,让卢男在监狱中多待了9年,今年9月间才被评估为风险显著降低,才获得出狱。

另外台中地院法官张渊森云林地院法官潘韦丞,以及另外2名也被强制治疗的当事人,认为相关规定未设治疗年限,有违宪之虞,因此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为此于11月3日召开言词辩论庭,听取各方意见

言词辩论庭时,卢男的辩护人主张,法条规定的「再犯风险显著降低」意义太过抽象,已经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况且这样的规定将限制人身自由,更应该严格解释,不应该做如此抽象的规定。此外,当时辩护人也批评监狱人权不足,接受强制治疗在台中培德病监时,根本不能抽烟,也不能使用健保卡,对受刑人人权是严重的侵害。

法官张渊森也批评相关规定有疑义,例如意图营利公然猥亵罪也是强制治疗的范围,包含酒店的脱衣舞者、上空秀,这些全都要强制治疗,已经失去治疗的意义;此外,不服强制治疗时仅有检察官可以声请停止治疗,当事人却只能声明异议,对当事人人权保障也不足。

▲司法院大法官宣告相关规定违宪。(图/记者屠惠刚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