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精障犯强制监护5年 延长上限「无次数限制」
▲嘉义铁警李承翰遭郑再由持刀刺杀案,台南高分院以杀人罪判郑再由17年、强制监护5年。(图/记者林悦翻摄,下同)
杀警案补漏洞!近来常有社会案件犯嫌因精神异常获判无罪,如发生在嘉义车站的铁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引发相关配套修法讨论。行政院4日院会拍板相关修法,现行刑法规定,强制监护、司法监护的期间均为5年以下,此次修法将明定延长监护处分期间,「每次延长期间为3年以下,无次数限制」,并采法官保留及定期评估原则。
针对刑法第87条、第98条修正草案,苏贞昌4日在院会中裁示通过,函请立法院审议。苏贞昌说,基于社会是连带的、政策是连动的,制度哪个地方没设计好,往往事件发生就会引起轩然大波,因此社会安全网是如此重要。
苏贞昌表示,当事件发生后再亡羊补牢,往往遗憾已经造成,如果能洞烛先机、参酌外国先进法令,或是大家都用心设计社会安全网、运作有力,就可以保护同胞免于憾事发生,「希望相关法制建立,让社会安全网更有效,不只是救人权保护,以及憾事不要再发生,这也是大家必须一起努力的地方」。
法务部指出,鉴于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刑法第19条不罚或减轻其刑之情形,若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施以监护,现行刑法规定监护期间均为5年以下,未能因应个案具体情节而有所不足,爰提出刑法第87条、第98条修正草案,明定延长监护处分期间、每次延长期间为3年以下,无次数限制,并采法官保留及定期评估原则。
配合刑法修正,本次亦修正保安处分执行法相关规定,草案采「分级分流」、「多元处遇」、「流动回转」、「定期评估」及「转衔机制」。亦即,视受处分人情况予以不同处遇,除监护处分执行之初,依受处分人之状况予以分级分流外,于执行监护处分期间,得依具体情形而变更执行方式。
▲嘉义铁警李承翰遭郑姓男子刺杀因公殉职。(图/记者林悦翻摄)
法务部指出,如对于状况好转之受处分人,原收治于司法精神医院者可转至地区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交由家属、调整为门诊治疗;若对状况恶化之受处分人,得由门诊治疗,改收治于精神医疗机构或司法精神医院,据以妥适执行等。
另外,对受处分人予以定期评估,亦即,执行监护处分之处遇方式、延长或免其监护处分时,均得参酌评估小组之评估意见,并得征询医师等专业人员之意见。而于监护处分期间届满前,则设转衔制度,检察机关将召开转衔会议,将受处分人转衔予当地卫生、警政、社会福利、教育、劳动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依权责提供受处分人就医、就业、就学、就养、心理治疗、心理咨商及其他社区照顾服务,以无缝接轨。
本次修法草案,经过行政院缜密的讨论及审查,于今日院会通过,代表政府建构更完善社会安全网之决心,俟将来立法通过后,将能无缝落实社会安全之维护及兼顾人权保障,贯彻我国身为法治国之宪法基本原则之要求,也使监护制度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