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犯重罪 专家建议监护期限应为该罪最长年限
精障犯重罪 专家建议监护期限应为该罪最长年限。图为屏东「挖眼案」新南村民众到卫生局陈情。(资料照/谢佳潾摄)
屏东发生挖眼案,让社会再度关注精障者犯罪的问题,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今举行公听会讨论相关修法。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一名被告若杀了人,最低刑度是10年有期徒刑,但若因精神问题,最后只能监护5年,会让外界有精障杀人,5年就放出来的问题,引起各方议论,也成公听会讨论焦点之一。
《刑法》第19条规定,被告若是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无辨识行为能力「不罚」,辨识能力降低则可减刑。《刑法》第87条也规定若是因第19条原因而不罚、减刑,但有可能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则「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最长期限为5年。
监护期限有5年的天花板在,因而让社会大众无法接受。时雨文教基金会副执行长黄国豪建议,如果精神病患犯下的是重罪如杀人、重伤害或是妨害性自主,其监护年限就应该订在该罪的最长刑度,比如重伤害罪刑度是5年以上,12年以下,监护就必须12年,妨害性自主3年以上,10年以下,就应该实施10年的监护。
黄国豪质疑,犯重罪的是可以治愈的吗?可以轻易教化吗?到底社会还要投入多少资源成本在他们身上?应该把资源用在治愈可治愈的,危害小的人身上才对。
黄国豪说,他问过第一线护理人员,他们都对精障犯的恢复「完全没信心」,只能稳定控制,况且某一类高知识份子精神病患实际上比一般人聪明,知道如何缜密作案行凶,犯重罪可以轻易离开监护管制吗?不需要付出更大代价吗?
黄国豪说,台湾人敢爱敢恨,亲人被杀害不会想报复吗?凶手5年一到就放出来,问问网路广大乡民会不会想从萤幕冲出来报仇?而监护10年之后是否保证不会再发生?坦白说不知道,但至少这样比较符合人性,精障犯在监护医疗过程也被剥夺长时间岁月自由,多少弥补世俗争议,让家属有疗伤空间,比较符合人性。
屏东县议员黄明贤表示,在挖眼案之后,许多乡亲一听到家附近有精神疾病的邻居,都避之唯恐不及,尽管近年社会大众对精神疾病的标签以逐渐消除,但是若不能从基层开始面对问题修法,并且补强社会安全网的破口,思觉失调症病友对社区的风险依然存在。
高雄市立凯旋医院医师刘润谦也表示,医护人员被攻击是一定有的;最近有个性侵的,他们认为再犯率很高,报告没让他提早结案,对他们敌意很大,写信回来恐吓护理师「家里小孩要小心」,给护理师很大压力。他强调,是不是病人还是要由医疗判断,把不是病人的关进精神病院,对我们敌意会更大,应该还是要由医疗专业评估,不是法官直接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