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国民法官如何评议精障犯罪者的监护处分
▲《国民法官法》中针对被告无责任能力,在判决无罪后得决定是否要为监护处分,却法无明文。(图/视觉中国)
2023年1月1日将实施的《国民法官法》,因前三年的适用范围是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的案件,则在这几年常引起争议的杀人罪,就必然是国民法官首先审理的对象。而因这类案件对于杀人事实往往无太大争议,仅在于行为时是否有精神障碍,致使违法辨识或行为控制能力的丧失,即责任能力之有无。故若国民法官合议庭评议被告无责任能力,在判决无罪之后,也得决定是否要为监护处分。只是关于此部分的评议方式,却在《国民法官法》中付之阙如。
在适用《国民法官法》的案件里,必须由3位法官与6位国民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6位国民法官除了要判断犯罪事实有无外,也得与法官同为罪名的适用,甚至是量刑,因此在杀人案件评议时,在多数的情况下,恐都会在行为时的责任能力打转。而依《刑法》第19条第1项,行为时有精神障碍,致造成违法辨识或行为控制能力有所欠缺者,就属无责任能力,必须判决无罪。
至于行为时是否有精神障碍,就相当依赖精神鉴定报告,但在鉴定报告确认被告有精神疾病之后,就必须由合议庭来判断是否因此影响违法辨识或行为控制能力。但由于此等判断属于一种法律评价,审判长势必得对此等概念,向6位国民法官解说,再来进行讨论。
而在有无责任能力的评议,直接涉及有罪、无罪,依据《国民法官法》第83条第1项,若要判处有罪,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兼含有法官与国民法官的意见,若无法达此门槛,就必须判决被告无罪。
只是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因无责任能力而不罚者,若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必须同时宣告五年以下的监护处分。也就是说,若国民法官合议庭评议为无责任能力而无罪时,就得进行监护处分的评议。但就此保安处分的评议,《国民法官法》竟无任何规定,实属规范的一大缺漏。
可能的原因,首先是《国民法官法》基本上以日本《裁判员法》为蓝本,而因日本《刑法》中不像我国有所谓保安处分规定。其次可能的原因,即是认为保安处分应属于量刑的范畴,评议方式自以量刑评议方式进行。
只是在我国,刑罚与保安处分乃属不同的处遇手段,两者本质不同,自不能等同视之,则于《国民法官法》就应针对保安处分的评议加以明文。只是在《国民法官法》实施前,若未就此修法补足,则于正式施行时,关于保安处分的评议未明文下,似乎也不能因此解释,此部分专属于3位法官之权力,似就只能采取量刑评议的门槛,即以二分之一的附条件决来决定。
但以监护处分来说,先得判断是否有再犯或危害公安之虞,此于有罪、无罪的判断类似,似就得比照有罪必须达三分之二的附条件决,只有在决定必须监护处分,再来的期间决定才比照量刑评议。不过,为了避免解释的分歧,还是得在正式实施前赶紧修法,以弥补规范的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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