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凶案画面太血腥会吓退国民法官吗

▲有参与国民法官模拟者,因审理过程中看到血腥照片,表示以后不想当国民法官,这个问题必须设法解决。(图/视觉中国)

因应国民法官于两年后实施,各地院正紧锣密鼓举办模拟审判。而已有参与国民法官模拟者,因审理过程中看到血腥照片,表示以后不想当国民法官。只是担任国民法官是属法定义务无法拒绝,但法庭所必须面对的血腥照片或影像,又该如何防止国民法官们可能因此产生创伤后症候群产生呢?

2023年1月1日开始,只要是故意犯罪而发生死亡结果者,就须由3位法官与6位国民法官所组成的合议庭来审理。而在2026年1月1日后,最轻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如公务员违背职务受贿罪的案件也适用《国民法官法》。因此《国民法官法》施行初期,完全集中在侵害生命法益的案件。

年满23岁且受过国民教育以上者,除非有法定不得担任,如受有期徒刑、被褫夺公权,或为司法人员、法律专任教师等,都有成为国民法官的资格。至于各地方法院在每年9月1日前,须完成此一年度辖区内的备选国民法官名单,并为通知。而在遇有须适用国民法官审理案件时,便从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候选名单,并通知于一定期日至法院接受选任。除非有正当理由,若经通知不到场,可处三万元以下罚锾。

至于来到了选任期日,候选者必须接受检察官律师的询问,以决定保留或剔除,即所谓Voir Dire(tell the truth)程序,而检察官及律师各有4名无庸附理由的剔除权。候选者面对询问若不据实回答,也会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锾。一旦被选为正式国民法官且宣誓,若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审判或评议者,亦须担负三万元以下的罚锾。因此,担任国民法官,很明显是人民的义务而非权利

但若在审判期间接触诸多残忍与血腥的照片或影像,并因此得到忧郁症等精神疾病,可否向国家请求赔偿呢?以我国国民法官沿袭于2009年施行的日本裁判制度来说,日本确实曾发生如此情况,并因此请求国家赔偿,但日本最高裁判所最终皆以此为人民的法定义务,国家并无不法侵害而驳回。

是否我国未来也可能会如此,若果如此,就可能出现候选者动辄以《国民法官法》第16条第5、8款,即以执行国民法官会影响身心健康或生活困难为拒绝,致造成辞退率偏高,这必与选任须融合多元目的相违背。

或许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较为血腥、残暴等的画面或照片,可直接由审判长依据《国民法官法》第69条第1项,以无调查的必要直接裁定不出示于法庭。但关于这些影像或照片弱涉及犯罪事实的成立,以无调查必要而排除,实严重有违证据裁判原则,似乎仅能以马赛克或黑白影像来处理。

但如此却明显有违直接审理与真实发现原则。尤其于杀人案件,对于杀人事实往往未争执,仅在于行为时有无责任能力,因此关于犯罪结果,如被害人所受刀伤数目伤口深度等,都将影响有无责任能力与量刑的判断;更何况,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无画面血腥就无证据能力,必须以改造方式提出于法庭之明文。凡此种种,都是现在必须谨慎思考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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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