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刊广告就能防人才流失?

(图/取自Pexels)

劳动部近日发函给各人力银行,要求下架大陆在台的征才广告,以防止台湾半导体人才对岸挖角。劳动部此举虽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为依据,但因此法律授权极为广泛,除易造成政府恣意决定之外,这种作法是否真能防止人才外流,更令人质疑。

宪法的言论自由权,除保障每个人的表意权外,也在确保资讯的自由流通,尤其是商业广告,更有助于大众做出经济上的合理抉择。依大法官释字第744号解释,其亦属宪法言论自由保障的范畴,若要限制,除须有法律明确规范外,更应符合比例原则

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4条第1项,只有经过主管机关许可,于大陆地区物品服务劳务等才得于台湾为广告。只是此条文并未有任何目的、内容与范围的限制,以致等同空白授权行政机关以命令为补充,实有违法律授权的明确性。而依据此条文授权,并由陆委会所颁布的《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第5条,允许在台广告者,主要是经许可至对岸投资台商、经许可进入台湾投资的陆商可以广告,就有较为明确的规范。

就人力银行的征才广告而言,属于最纯粹的商业行为,非属公权力机关之下,如何能查清刊登者是否为台商,或是经许可入台的陆资?陆企并购或交互持股的跨国性企业算不算陆资?在现行法律难以清楚界定司法判决的标准亦捉摸不定下,如何能期待人力银行有自行查核的能力?尤其此次劳动部的函文对于例外许可之类型,竟仍处于讨论阶段,这就凸显在法定性不足之下,易形成主管机关的恣意性,以致有违比例性原则。

面对主管机关恣意限制商业广告之处分,人力银行业者原可借由行政救济,以争取合法权利。只是违反大陆征才广告的禁令,可处10万到50万元罚锾,仲介行为甚至还可处5万到500万元罚锾,金额不低,而且由于行政罚的执行不会因当事人提起行政救济而暂时停止,更遑论长期诉讼的纠缠。因此基于商业利益考量,就算行政机关的命令不合法、不合理,在民难官斗之下,业者也只能默默自行下架相关广告。

因此,面对不合法、不合宪的行政命令在野党应勇于提出修法案,明确法律之授权,以避免主管机关滥权;若未能立即修法,立法院对于行政命令也应负起监督审查之责,若行政命令仅是备查,就沦为橡皮图章,也造成行政权独大。

要防止台湾的核心技术外泄与人才外流,在私人企业领域有《营业秘密法》之类的规范保护;于公领域,更有《国家机密保护法》之类的规范把关,政府只想靠禁止征才广告来防堵,实在是痴人说梦。

若真想要留住人才,执政者应积极创造更友善的投资环境,以吸引各国来台投资,届时人才与技术自然就会留在台湾。舍此而不为,而让人民低薪状况持续,再多的防制手段恐怕都阻止不了年轻人渡海他乡,追求钱途之心。

作者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