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对岸挖角 禁刊赴陆职缺广告

劳动部近日与经济部陆委会部会开会,认定即使受雇在我国公司外派大陆职缺也不得刊登广告,刊登将涉及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34条、最重可罚50万元;而人力银行猎人头公司若仲介企业招募人员赴陆就业,涉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35条,最重处500万元。

据悉,劳动部函文指出「近年受美中科技影响,大陆半导体发展受阻,积极透过挖角及渗透手法建立自主供应链,而台湾人才经验丰富语言相通且易于管理,成为大陆锁定挖角目标。」

行政院本月举行「研商防制人才挖角会议」,指示包括「在台登记有案之企业」、「在大陆地区登记有案之企业」原则均不可刊登赴陆就业广告;例外可刊登工作地为大陆地区职缺广告者,以「经投审会许可台商大陆公司」,且「有实际营业行为」者为限,如台积南京厂等早在2016年就通过审查;如果涉及「积体电路」、「半导体」或「IC」等关键字,将加重处罚。

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就业服务组组长陈世昌指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立法已久,过去采较宽松认定,但4月会议时也把「在台登记有案之企业」赴陆职缺也纳入;他说,除了不得刊登广告征才外,此次也明定不得媒合任何企业在台招募人员赴陆就业。

劳动部发展署署长施贞仰说,刊登赴陆职缺涉及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34条、违者最重可罚50万;仲介人员赴陆就业,则涉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35条,最重可处5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