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冠英条款」过初审 违法公务员将被追讨退休金

▲郭冠英遭免职后,2014年回任台湾省政府外事秘书,短短1个月就退休,引发爽退争议。(上图/东森新闻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行政院新闻局秘书郭冠英在任职新闻局期间发表辱台言论,虽遭监察院弹劾,却免职期满回任台湾省府秘书,并在不久领高额月退俸退休,引发「爽退」争议。立法院1日初审通过《公务员惩戒修正草案》,规定若公务员被免职,可追回退休金,并不得再回任,让公务员惩戒制度更为完善。

立法院1日初审通过的《公务员惩戒法修正草案》被视为「郭冠英条例」。草案除增列了「免除职务、不得回任」、「罚款」2项外,也明文规定「剥夺、减少退休金」一项,剥夺受惩戒人的退休金,并规定已支领者,可依法追回,甚至连遗产也一样。不过,由于修法不溯及既往,郭冠英一案将不适用。

▼郭冠英退休月领8万,遭民进党立委陈其迈李俊俋、姚文智立委痛批。(图/记者赖映秀摄)

依照现行制度,公务员若违法失职,只能被撤职、记过、降职或减俸,无法达到有效惩处。新增定的「财产性处分效仿德国,规定较实际,即使已办理退休、或退休生效者,都能依法追回,预计将淘汰一些不适任公务员。

此外,以往公务人员涉及刑事案件常因停止审议期间过长,无法及时惩戒,1日通过的初审条文中,亦增订了「屋顶条款」,规定停止审理最多只能到第一审刑事判决,并规定军职人员若被监察院弹劾,或有案公审会时,不得申请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