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贪公务员赶办退休 考试院修法「通通讨回来」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消防署长黄季敏涉贪赶着申请退休,现行法令无法追回退休金」,考试院8日通过《公务人员退休法》修正草案,涉贪公务员若在退休后才被判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重罪,所有退休金都取消,已经领的也要追回。

▼前消防署长黄季敏涉贪遭收押禁见。(资料画面东森新闻提供)

修正通过的条文规定,公务员如果涉贪污或刑法渎职罪,经第一审法院判决确定,就不能申办退休,而且应该先停职;一旦被判刑定谳入监服刑,或者因案被通缉,月退休金就停发。

而由于部分涉贪渎案件的公务员,会赶在判刑确定前先办退休,领了退休金就跑,以规避责任。或者是像前消防署长黄季敏虽涉贪,但他已申请退休,现行法令无 法追回退休金。在考试院通过的修正条文则规定,公务员在职期间涉贪污或刑法渎职罪,即使是在退休、资遣或离职后才判刑确定,将剥夺或减少退离给与。

条文规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定,自始剥夺退休金,已经支领的退休金也应追缴;如果被判处3年到7年的有期徒刑,退休金将减发 20%。而如果公务员在退休或资遣后,才受到公惩法「降级」或「减俸」的惩戒处分,他的退休金或资遣费也应重新计算,其中的差额,也要缴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