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员组专属特种协会 考试院通过修法草案
考试院通过公务人员协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扩大并强化公务人员结社权及协商权。(考试院提供/游念育台北传真)
为回应基层公务同仁的结社诉求,并强化公务人员协会运作功能,考试院于今日院会审议通过公务人员协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7条,五大重点包括放宽得成立协会之机关层级,增设特种公务人员协会之组织模式,下修协会成立之会员人数门槛,扩大建议、协商与参与事项范围,及增订对机关之课责机制。草案将即刻函送行政院会衔,以期于10月底前送交立法院审议。
考试院院长黄荣村表示,协会法自2002年公布至今,依法得成立协会之机关中仅有约半数完成申设,未能完全发挥功效,经2021年9月考试院院会就修法方向交换意见后,铨叙部即积极推动法制作业程序;且基于近日各界强烈关切基层公务人员结社与协商权益事宜,遂加速与行政院及各相关部会沟通完成草案研拟,盼能以最快速度完成修法工作,以精进相关法制的规范。黄院长也呼吁,中央与地方各机关能重视协会的设置与运作,以畅通与基层公务同仁的沟通管道。
考试院秘书长刘建忻说明,依现行规定机关协会仅得由中央部会以上机关、各直辖市及各县(市)等层级筹组,惟考量部分中央二级机关规模庞大、人数众多分布全国,不利于协会之成立与运作,且所属三级机关因工作性质各异,权益需求亦有其特殊性,故本次修正新增中央三级或相当三级机关可筹组机关协会,以符合实务需求。
刘建忻表示,本次修正亦新增特种公务人员协会的设置,让适用公务人员特种人事法律,具相同专业属性且未能共同组织机关协会之公务人员,得筹组特种协会,维护其权益及改善工作条件。同时草案亦规定,适用同一特种人事法律但其工作性质及专业职能显有差异者,经铨叙部同意后可分别筹组专属之特种协会。据此,警察、消防人员于本次修法后,亦得选择分别组成专属之特种协会。
刘建忻指出,本次修法除新增规范中央三级机关协会及特种协会之会员人数门槛外(中央三级机关协会200人,特种协会400人),亦调降原中央部会以上机关及直辖市与县(市)之协会会员人数门槛(皆由800人降为400人)。且基于自由入会原则,公务人员只要符合资格,得同时加入不同层级之机关协会及特种协会,以利于协会之活络发展。
刘建忻进一步说明,本次修正将扩大协会得建议、协商及参与事项,其中建议事项部分,不再局限于考试院、铨叙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之职掌事项,只要涉及公务人员权益、管理及其法制事项,均得提出建议。
另协商事项部分,本次新增业务绩效评核基准、训练进修、员工身心健康协助及非全国一致性规定之各机关福利措施等;又为强化协会功能,修正协会得推派代表参与涉及其会员权益有关之组织、会议,且对于公务人员法规或专业法规之制(订)定、修正或废止程序,如涉及公务人员权益时,机关应通知相应之协会参与以表达意见。
刘建忻并指出,为避免公务人员因参与协会事务遭受不平等对待,本次亦增订对机关之课责机制,机关如违法对参与协会事务人员作成不利处分,铨叙部将依确定之行政救济结果,通知违失人员服务机关之上级机关依法处理,以落实保护参与协会事务之公务人员。
刘建忻重申,为尽速完备公务人员结社及协商权益之保障,修正协会法以强化其运作效能,应是目前最容易达成共识之方式。
刘建忻表示,盼透过本次修法,能使机关协会的设置更加普及,并贴近实际需要,并让部分专业属性公务人员得筹组特种协会,顺畅与主管机关沟通以改善工作条件。考试院将尽速会同行政院将协会法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审议,并积极争取立法委员支持,早日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