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通过 史哲:期许这立院会期内送出

文化部长史哲。(杜宜谙摄/本报资料照片)

《公共电视法》自1997年公布施行,历经4次修正,距2009年最后一次修法,已逾13年未修正。今日修正草案于行政院会通过,文化部长史哲表示,他为自己定下目标,希望在这个立法院会期内,可以送出公视法修正草案,「透过修法,让公视法可以符合时宜,更要解开公视的禁锢咒,促进更推动台湾影视文化产业。」

史哲表示,修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一棒接一棒,「后续我们更将积极赴立法院沟通,期盼朝野共同支持《公视法》修法通过,以落实公共媒体作为全民的电视台角色。对于公视的发展,长年以来社会各界有诸多的期待及建议,针对影响公视未来的修法,台湾社会亦已经历多年的讨论,此次能经行政院通过是公视法修法向前跃进的一大步。」

此次公视法修法,共计将修正条文17条,其中涵盖了媒体改革团体的意见、公视董事会的修法建议,以及监察院今年提出对行政院及文化部的纠正案意见,史哲表示,「在目前的修法草案中皆有对应的适度修订。因此,包括公视捐赠经费上限、董监事选任门槛、国际及多元族群频道法制化,以及回归《财团法人法》规范等皆有修订条文。」

依公视法第二条规定,政府于1998年公视成立起编列12亿元经费捐赠公视基金会,而后逐年递减,自2001年起至今,捐赠经费固定为每年9亿元,随时代变迁、科技发展,公视已从1个类比频道扩增至3个高画质频道,并受托经营客家电视台、国际传播频道,史哲指出,「加上物价提升等因素,台湾公视与其他国家相同性质电视台相较,如日本NHK年经费1976亿元、英国BBC的1835亿元、韩国KBS经费329亿元等,政府每年9亿元捐赠早已不足基本营运所需。因此,本次修法可说是解开冻结22年,每年固定9亿元捐赠经费的紧箍咒,明订每年依公视业务运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计划,检讨调整编列预算。」

史哲表示,原为凝聚社会各界对于公视董监事最大共识所规定3/4以上同意的选任标准,经多年实务运作结果,无论任何政党执政皆遇有无法如期完成选任的情形,如第5届延宕968天、第7届966天,造成董事会长期看守,无法稳定经营的状况。针对此项规定,各界及朝野间多年来亦有诸多讨论甚至争论,在经过漫长的协调后,修正草案下修董事人数为11至15人,选任通过门槛参考大法官、考试委员、监察委员等1/2同意权规定,以及原民台2/3选任门槛规定等,选任通过标准由3/4修正为2/3。

关于国际传播频道,以及公视长年受委托办理的族群频道等,一直存在未有明确法源,以致只能以采购方式办理,造成经营稳定性不足情形。史哲表示,「本次修法亦赋予明确法制化基础,增订公视业务包含多元族群及区域需求之传播服务、国际传播服务及交流等弹性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