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劳基法遭监院纠正 政院:争议法案是经立委通过

徐国勇回应监察院纠正政院修正劳动基准法过于仓促草率。(图/记者一中摄)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监委3日就劳动基准法修正案,纠正行政院与劳动部,认为在沟通不足且为基于专业提出完整法案影响评估报告下,就以7天作业期程完成争议性甚高的法案审查;造成「劳资政三输」局面,且又在施行未满一年,再度提出修正草案,足以证明有重大疏失。对此,行政院发言人徐国勇强调,「劳基法修法版本充分考量劳工权益企业需求」。

监委陈庆财、方万富李月德杨美铃江明苍针对劳基法修法申请自动调查,并于3日召开记者会,对行政院及劳动部提出纠正,但不探究立法院审议劳动基准法的过程内容,仅对行政部门相关作为疏失依权责予以事后监督

监委指出,行政院在审查该法案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过程中,竟无视于劳动部在沟通不足且未基于专业提出完整的法案影响评估报告情况下,迅即于105年6月30日完成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之审查,以7天作业期程完成争议性甚高的法案审查,审查速度之快,「并非是重大法案,尤其是争议性甚高法案的作业期程」。

此外,劳基法修法施行以来,各界反映规定僵化、缺乏弹性,已明显冲击劳资双方相互信赖良性互动之关系,除劳资双方不信任感加深而未能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外,甚至被形容已造成包括劳工在内之「劳资政三输」局面。而劳基法修正后施行未满1年.又再度提出该法相关条文之修正草案,足以证明105年间政府仓促推动修正劳动基准法的结果,已对社会造成莫大负面冲击及纷扰,明显不符政府原先之预期,核有重大疏失。

徐国勇对此则表示,「劳动基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在充分考虑劳工的权益,并详细评估企业经营的需求,方送交立法院审议。劳基法修法内容并非由行政院单方面可决定,立法权立法委员所拥有,立法院审议法案可依立委之修正动议修正,并由立法院依立委意见三读通过,此三读通过法案,行政院即必须依法行政有关法案的施行是否预留缓冲的施行日期,亦为立法院的决定。

对于监察院所称105年12月6日争议高的法案,是经立法委员修正动议通过的版本。至于监察院所称上一次的修法造成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行政院对此表示尊重,有关意见,应可在本次修法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