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过「船舶法」修正草案 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为降低人为因素造成海难风险并强化高龄船舶管理交通部参考国际公约规范检讨修正「船舶法」,借由管理流程标准化及内部稽核、定期评鉴等机制,建立国内航线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管理制度;另针对船龄超过20年的高龄船舶,新增加强该等船舶检查频次及强度规定,并就已停航且超过5年未检查者,注销其船籍,以保障航行安全及维护海洋环境。修正草案于今天行政院院会提案决议通过,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船舶法」规范船舶国籍登记、检查丈量设备管理的基础,相关规定多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SOLAS)等国际公约订定。

交通部表示,「船舶法」参考国际公约制订国内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制度(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NSM),参考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安全管理国际章程(ISM Code)的精神作法,船舶安全管理须由航商船员平时对船舶的管养着手,为提升其安全意识及品管能力,并降低人为因素风险,藉标准流程制定,搭配稽核与评鉴机制,推动总吨位100以上、乘客定额超过150人的客船,及总吨位500以上货船取得建立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评鉴合格证书违者将禁止航行,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同时加强高龄及高风险船舶监理强度,针对船龄超过20年的高龄船舶,为降低意外与污染的风险,将船舶检查周期减半并进行船体水密舱间及推进系统等设备的高强度检查,以督促航商加强管理,另要求国内航线装载危险品大量散装化学品液化气体货物之船舶,应比照国际航线取得相关国际公约证书,以强化航安,未依规定办理者,将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并处6千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锾。

强化逾期检查船舶的船籍管理机制,针对未有出港航行纪录,且超过5年未办理检查的船舶,经通知船舶所有人办理检查及公告3个月的程序,于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下,赋予航港局注销相关船舶登记及相关文书权力,使该等船舶无法再航行与交易,保障航安与船舶市场秩序

本次修法参照国际公约增订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的管理机制,并加强高龄船舶的检查强度,另清查及注销逾期5年未检船舶的船籍,对于强化船舶管理与航行安全均有所助益,交通部将加速推动,以进一步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及维护海洋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