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过文资法修正草案 历史建筑免征房屋税、申请容积移转

行政院发言人林子伦。(黄婉婷摄)

行政院28日院会通过《文化资产保存法》第41条、第99条修正草案,将送请立法院审议。文化部表示,此次修正是为配合司法院释字第813号解释,修正后的文资法将保障历史建筑及纪念建筑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权人,得申请容积移转及享有免征地价税、房屋税优惠,期盼透过对所有权人的补偿,提升保存奖励诱因。

文化部指出,司法院大法官于2021年12月24日作成释字第813号解释指出,文资法对于历史建筑土地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金钱或其他适当方式给予「相当之补偿」,不符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意旨,文化部应自解释公布日起2年内,即2023年12月24日前修正文资法。

为周全法律保障目的,文化部分别于去年4月25日召开专家学者咨询会议、5月6日召开地方政府及有关机关讨论会议,会议结论认为释字第813号解释指出历史建筑登录,形成个人的特别牺牲,国家应予相当补偿。至于是以「金钱」或「其他适当方式」给予土地所有人「相当」补偿,立法者有形成自由,但有关「相当之补偿」,仍应就国家整体发展与财政平衡予以全盘考量。

文化部表示,此次提出「文化资产保存法」第41条、第99条修正草案,同时考量纪念建筑所受限制与历史建筑相同,亦于修正草案一并纳入。草案修正重点包含新增历史建筑、纪念建筑定着土地,原来可建筑的基准容积受到限制部分得为容积移转;以及历史建筑、纪念建筑亦享有免征地价税及房屋税的租税优惠。

文化部强调,文化资产保存已是国际趋势,而国家保护文化资产,属保护多元文化的一环。期盼透过修法,提高文化资产所有权人的奖励、补偿机制,促进文化资产保存,并借由公私协力,共同守护国家无可替代的重要文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