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符合国际智慧财产诉讼制度 行政院通过相关法案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会后记者会。(叶书宏摄)

行政院会今(29日)通过司法院函送《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为提升产业国际竞争优势,建构更具专业、效能及符合国际潮流之智慧财产诉讼制度,并使智慧财产案件得以专业、妥适及迅速审理,修正进行制度性改革,有其必要。

苏贞昌裁示,该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经济部、法务部积极与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函送内容指出,以为提升产业之国际竞争优势,建构更具专业、效能及符合国际潮流之智慧财产诉讼制度,同时回应各界对于专业、妥适及迅速审理智慧财产案件要求,经参考比较法制、综合理论与实务运作,并审慎评估各方意见,爰拟具《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修正草案。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部分包含,修正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管辖案件。(修正条文第3条);明定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审判案件原则以法官3人合议行之;并明定例外得由法官 1人独任审判之情形。(修正条文第6条);修正智慧财产法庭、商业法庭庭长之遴任、法官改任或遴选之类别及其办理审判事务类别之限制(修正条文第9条、第10条及第15条);增列商业调查官之任用资格范围(修正条文第17条)。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修正草案部分包含,针对智慧财产民事事件审理程序,增订「审理计划」、「查证」、「专家证人」、「法院征求第三人意见」,扩大采行律师强制代理,并修订举证便利化、强化营业秘密诉讼资料保护等制度(修正条文第18条、第19条、第28条及第29条)。

此外,因应经济部今年4月19日函送本院《专利法》、《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专利、商标案件之救济程序,由现行行政诉讼程序改采准用民事诉讼程序之「对审制」,增订专利或商标之复审及争议事件程序相关规定(修正条文第55条、第56条及第58条)。

为回应外界保护营业秘密之企盼,并落实专业及妥速审结之要求,将触犯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等罪第一审刑事案件,修正由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审理;且配合《国家安全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增订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案件第一审管辖权属于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修正条文第59条)。

再者,为推动司法E化升级、促进法院审理效能、避免裁判歧异及解决实务争议,并增修相关程序规定(修正条文第5条、第6条、第9条、第18条、第35条、第36条、第54条、第58条、第62条、第63条及第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