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过「再生医疗法」及「再生医疗制剂条例」草案
行政院今通过卫福部拟具的「再生医疗法」及「再生医疗制剂条例」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蔡雯如摄)
行政院今(25日)通过卫福部拟具的「再生医疗法」及「再生医疗制剂条例」草案,行政院长陈建仁指出,卫福部为促进我国再生医疗领域发展,加速再生医疗研发成果扩大应用于临床医学,推动制定两法,盼强化再生医疗技术与制剂的管理与衔接,确保再生医疗的安全、品质及有效性,维护医疗迫切需求病人即时接受先进再生医疗的权益。
卫福部指出,「再生医疗法」及「再生医疗制剂条例」立法,是呼应再生医疗的临床实务管理需求和产业发展需求,加速再生医疗研发成果扩大应用到临床医学、强化再生医疗技术与制剂的管理与衔接。
其中「再生医疗法」重点有四大部分,分别是研究发展促进、再生技术管理、细胞源头管理、维护民众权益加重非医疗机构之罚则。
研究发展部分,明定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前,应完成人体试验,提供病人安全有效治疗,订定相关奖励或补助,以促进再生医疗研究发展;再生技术管理部分,明定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应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在刊登再生医疗及细胞招募的广告时,也会采取事前审查,保护民众权益。
细胞源头管理部分,订定组织细胞来源管理,应对提供者进行合适性判定,并明定细胞保存库应具备相当条件与资格;罚则部分,订定非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或订定非医疗机构为再生医疗广告,皆处200万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锾。
另外,「再生医疗制剂条例」则是药事法特别法,因运用人体细胞和组织研发药剂,现况并未规定谁有资格提供、合适对象、如何取得同意等,因此研拟23条条例,对定义和分类明确制定,对制造者、贩卖者都有规定,查验比照一般药品,食药署查验登记后才会发予许可证。
卫福部指出,制造或输入再生医疗制剂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并经许可,始得为之;许可证有效期间5年,期满前得申请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过5年。
另外,为顾及民众得及早使用再生医疗制剂之权益,主管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得附加「附款」核予业者,其中条件包含,诊治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之疾病,完成第二期临床试验,经审查风险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疗效者,且经再生医疗审议会审议,而给予有效期间不超过5年,须履行附款义务期满不得展延。
卫福部次长王必胜强调,再生医疗双法确实是国内再生医疗重要里程碑,一定要法治基础,特别是危及生命,若有人体试验要做可以排除,像是血液的癌症治疗,但也适用于还有关节软组织修复等,希望送立法院后集思广益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