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医疗制剂条例》通过初审 广告不实最高罚200万

立法院卫环委员会今通过《再生医疗制剂条例》初审。(林周义摄)

立法院卫环委员会今通过《再生医疗制剂条例》初审,耗时2小时半,通过多项政院版条文,其中的第1、3、4、6、9、21条,共6项条文保留,将尽速安排朝野协商。根据通过的草案,提供人体细胞、组织者必须成年,业者也须事先告知副作用,并取得书面同意。如若有夸大不实的宣传,可处最高200万元的罚锾。

根据草案,再生医疗制剂的制造业者,应聘用国内外大学院校以上医药或生命科学等科系毕业,并具有细胞学、微生物学或免疫学专门知识的专任人员驻厂。再生医疗制剂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每次展延不得超过5年。

为保障国人权益,提供人体细胞、组织者,必须是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业者取得前,必须告知制造业者名称、组织及细胞的用途、适应症及适用对象、副作用等资讯,并取得提供者的书面同意。

由于再生医疗制剂比一般的医疗行为有风险,广告内容必须受限,并采取事前审查,且不得有夸大、不实的宣传,否则将面临3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锾。病患使用再生医疗制剂后发生不良反应或死亡,必须采取救济措施,如制剂已取得药品许可证,适用药害救济法的规定。

今日卫环委员会共通过17条政院版条文,另有6条文未取得共识,未取得共识的内容包括再生医疗制剂的定义、分类、附款许可的规范等,立法院将尽速安排朝野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