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安设施条例初审过关 骑楼障碍物限期未拆最高罚2.5万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审查「「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草案,经过数小时讨论审查,最后通过送院会二、三读。(蔡亚桦摄)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27)日审查「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草案,立委对于主责机关、与现行法令扞格等提出诸多意见,也要求纳入公听会机制,讨论过程一度卡关,傍晚5点多达成共识,第1、4、5、9条有作修正,其余条文依照行政院版条文通过,会议主席吴琪铭裁示,不须经党团协商,送院会二三读。

行政院会3月初通过「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草案,共14项条文,明定中央主管机关拟订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推动计划,地方政府拟订改善计划及分年分期建设计划,并明定年度改善计划绩效考评及奖惩机制,若考评不佳可减列补助额度。

草案也规范,地方政府主管机关查有妨碍行人通行的固定设施、设备,应以书面通知该管理机关(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于期限改善、迁移或拆除,未依期限改善将按次处罚3万元至15万元。

另外,建筑物骑楼及无遮檐人行道地平面,未与邻接地平面齐平者,地方政府得指定路段重修,若发生擅自改变阻碍通行的情况,可要求该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未改善则按次处罚5000元至2.5万元。

内政委员会委员逐一发言质询后,14项条文逐条审查,其中第1条、第9条进行微幅文字调整。讨论第4、5条中央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掌理项目时,立委各持不同意见,一度卡关,主席宣布稍作休息协商。

最后条文修正决议,中央主管机关掌理项目包括制(订)定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政策方向及中央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推动计划;研拟行人交通安全设施之设计规范;督导地方主管机关办理行人步行环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调查;研拟行人交通安全有关行动、行为、核心及风险等绩效指标;协助办理交通安全教育及相关交通安全宣导与训练。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掌理项目包括办理行人步行环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调查,并研拟改善对策;制(订)定道路一定宽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设计划;制(订)定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改善计划;划定行人友善区,执行行人空间检核与改造措施或计划;执行管理考核机制及加强人员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