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通过「白手杖法案」 开车不让视障者先行最高罚7200元

记者赖文萱/台北报导

有鉴于视障者行动时,常有汽机车与自行车未礼让导致事故发生,或道路违规堆放障碍物而危及人身安全的状况。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上午初审通过立委王荣璋提出的修法草案,增订驾驶汽车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携带白手杖导盲犬的视障者,不让视障者先行,最高可处新台币7200元以下罚锾。

▲立法院初审通过「白手杖法案」,开车不让视障者先行最高罚7200元。(图/资料照/中央大学提供)

立委王荣璋指出,台湾道路、交通环境混杂,视障者走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经常遭遇机车、自行车未礼让而发生事故,甚至有因为人行道堆放障碍物,导致受伤的状况。

他说,美国在1947年起就实施威斯康辛州白手杖交通法,对于手持白手杖或手杖颜色白色或白色配以红边、且持用时向外伸出或举起,或使用导盲犬的视觉功能障碍者,驾驶人应于车辆靠近该行人10英呎前停下,并应采取预防行为以避免意外伤及该行人。

立委王荣璋等人参考美国各州、日本荷兰的白手杖法案,拟具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第48条、第74条及第82条条文,增订汽车(包括机车)驾驶人必须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包括减速慢行、暂停后再启动;未礼让视觉功能障碍者优先行者,课以较未礼让其他行人金额更高的罚锾。现行法规仅明订,汽车驾驶人驾车行经行人穿越道,不让行人先通过,处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锾。

▲汽车驾驶行近行人穿越道,若不让视障者先行,最高可罚7200元。(图/记者季相儒摄)

对此提案,交通部表达支持,最终交委会也通过相关提案,增订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之视觉功能障碍者时,不暂停让视觉功能障碍者先行通过者,处新台币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罚锾。

草案也增订,汽车驾驶人转弯时,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之视觉功能障碍者时,不暂停让视觉功能障碍者先行通过者,同样处新台币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罚锾。

另外,若在行人穿越道堆积、置放、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也增订可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锾;致人受伤或死亡者,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