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行人交安设施条例 蓝委批:没统一主管机关

内政部长林右昌27日在立法院答询。(姚志平摄)

国民党立委黄健豪(右)批评,草案未明订人行道统一的主管机关,可能发生地方互踢皮球。(翻摄国会频道)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27)日排审「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草案,蓝绿白立委意见多,国民党立委黄健豪批评,草案未明订人行道统一的主管机关,可能发生地方互踢皮球,民进党立委林俊宪更指出,六都人行道普及率台南最低,仅35.09%,也要求友善人行空间应将商圈纳入。

行政院会3月初通过「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机关拟订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推动计划,地方政府拟订改善计划及分年分期建设计划,包括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增设、拓宽或改善、障碍排除作业;并明定年度改善计划绩效考评、公布及奖惩机制,若考评不佳可减列补助额度。

草案也明定妨碍行人通行固定设施、设备排除方式;骑楼与无遮檐人行道擅自改建或妨碍行人通行者,未依期限完成改善罚则。地方政府主管机关查有妨碍行人通行的固定设施、设备,应以书面通知该管理机关(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于期限改善、迁移或拆除,未依期限改善将按次处罚3万元至15万元。

内政部长林右昌口头报告时表示,「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草案延续道路交通基本法的规定,建立行人动线连续的无障碍用路环境,改善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内政部与交通部今年起分4年编列400亿元预算,办理「永续提升人行安全计划」,待中央及地方政府筹编经费与配合,教育、监理及执法等面向同时推进。

国民党立委牛煦庭说,草案未列入民众协调参与机制,应建立沟通管道加入「基层民意参与公听会」,而草案第8条提到妨碍行人通行固定设施应于期限改善,限期不得少于3个月期限,应要求台电等单位带头处理电箱、电线杆等固定设施。

黄健豪则表示,我国道路主管机关涵盖内政部、交通部公路局、地方政府与乡镇公所,中央提出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但没有全国一致的主管机关,地方政府可能互踢皮球、各自为政,建议草案要明订全国一致的主管机关规范人行道。

林右昌答复,民意参与在推动计划都有摆进去,固定设施改善相关单位都会同步收到通知,各县市也会提出示范区优先处理。至于统一主管机关,林说,目前道路分为不同层级,就有不同相关规范,营建署长吴欣修说,会讨论。

林俊宪指出,地方政府对施工交维计划规范大不同,很多临时性人行道都不符合标准,危害行人安全,草案建议考评项目应纳入施工期间临时性人行道措施,草案中的行人友善区只规范医疗院所、学校、机关及大众运输场站,但很多人潮集中的商圈都没有规画人行道,像是台中一中街商圈、国华街商圈等,建议条例应将商圈纳入,若中央不规范,地方只会便宜行事。

林右昌表示,施工交维计划的确有必要检讨加强,方向上可以认同,但涉及发令较细,在法规上如何处理要再跟交通部研商。另外,国土管理署长吴欣修也说,行人友善区在条文中都会留一部分让地方列举公告,地方认为商圈有需要纳入也可以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