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军事营区安全维护条例 录影拍照最重关3年

(示意图/资料照片)

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今天初审完成军事营区安全维护条例草案,草案明定,未经军事机关许可,于军事营区内从事测量、录影、摄影、描绘、记述或其他侦察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于营区外从事上述行为,足生损害于军事营区安全,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今天审查军事营区安全维护条例草案。草案共计25条,朝野立委对第7、10、16、24条未有共识,条文保留送党团协商,第25条依照民进党立委何志伟修正动议通过,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余均照行政院版本通过。

对于外界忧虑,军事迷在机场外拍摄,或有立委质疑,民众住家近邻军事营区,无心拍摄的照片若遭检举达人检举,恐有触法之虞,国防部长邱国正说,侦察看来很难界定,但只要进到不应进去的地方拍照,就研判为侦察,一般航空迷拍摄,不会有干预,若针对某种机种,一直在那边用镜头聚焦,这样的话就是侦察。

国防部法律事务司司长沈世伟更指出,此次立法最主要目的在于,现行法令并无规范,以往任何人擅闯军事营区,于法无据,想处理都无法处理,仅能口头劝离,包括目前演习或射击公告,都是于法无据;一旦草案通过后,将有7项行政命令及4项公告要一并修正。

审查会通过条文规定,军事营区是指重要军事设施或军事机关之驻地;经军事机关通报相关机关管制之军事演习或军事训练场域,于演习或训练期间,视为军事营区。军事机关是指国防部及所属机关、部队、学校;国家安全局及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视为军事机关。

草案明定,军事机关得于军事营区的重要处所开设卫哨所,并配置卫哨兵,执行军事营区安全勤务。军事机关得视安全维护需要,于军事营区四周必要范围内,装置监视、警报系统或阻绝器材等安全防护设施。

除规范未经许可不得在营区内及营区外从事不同样态的侦查行为及罚则外,草案也明定,民众若未经许可进入军营者,可处4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锾。经告诫仍不离开者,得按次处罚;未经军事机关许可,携带录影、摄影器材、观测器、枪砲、弹药、刀械或其他妨害军营安全的物品进入军事营区,经劝告交付保管而拒不听从者,废止其进入许可,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针对无人机飞越军事营区从事危害军事营区安全行为,初审条文明定,指挥官、值勤军官、士官及卫哨兵值勤军营安全勤务,遇到有遥控无人机或其他无人飞行物体飞越军营,有危害国防或军事设施或机密资讯之虞,得使用器械,必要时,得使用武器。

立法院在上会期三读通过22项强化关键基础设施法律案,国防部此次修法也援引其法源,订定于草案第17及第18条,刑罚则亦比照。

不过,草案中涉及卫哨兵对申请进入军事营区之人或物,认有妨害军事营区安全之虞的驱离、逮捕,以及导致侵害人民自由及权利时之救济措施等,朝野立委未有共识,条文最后保留送党团协商。(编辑:林兴盟)11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