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景观法草案 拟订纲领维护特色地景

力促立法的国民党立委邱文彦表示,台湾地景曾被外国批评像「猪窝」,时任行政院长游锡堃则抛出景观立法的概念,盼保护台湾重要地景、提升城乡风貌,但历经十余年,仍未完成立法。他日前重提《景观法》及《景观师法》,却因条文涉及不同技师职业范围,引发建筑师、土木技师、结构技师公会不满,忧心恐造成职业竞争,「景观师法部分则搁置不处理。」

根据初审条文定义,景观包括自然生态景观、人为环境景观及生活文化景观;重要景观地区则为自然及人文景观资源丰富,需特别加以规划、保育、管理、及维护的地区。

中央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应研究、拟定、协调、宣传及推动「国家景观政策纲领」;直辖市、各县市政府则负责区域内重要景观地区之调查、研究、划定及管理,并拟定景观改善计划,如有违反景观计划维护者,则由各地方政府查报、取缔及处理。

在罚则部分,若违反景观管制事项、规划准则者,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可要求限期改善,违者得处6000元以上、30万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为避免景观保护、改善配套未完备、地方政府执行人力不足等因素,初审条文也设置缓冲期,明定本法由行政院公布后3年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