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院通过人权会职权行使法草案送立院 依法律及比例原则维护人权

监察院通过人权委员会职权行使草案。(资料图/记者林健华摄)

记者袁茵台北报导

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自8月成立以来,面临缺乏法源依据等问题监院8日召开院会会议中通过「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职权行使法草案」 条文共13条,明定人权委员会处理案件时,应依照正当法律程序比例原则,得邀请政府机关私法人或私人团体协助配合。

监察院8日召开监察院会议,会议决议通过「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职权行使法草案」,并撤回监察院2020年5月12日函送立法院的「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监察院表示,国家人权委员会自2020年8月1日第6届监察委员就任日起正式展开运作,为强化促进及保障人权职责,落实宪法人民权利之维护,建立普世人价值规范,并与国际人权接轨,提出「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职权行使法草案」,使国家人权委员会有完整作用法可为遵循,并达成联合国巴黎原则》揭示国家人权机构保障及促进人权目的

监察院指出,「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职权行使法草案」条文共13条,除了明定国家人权委员会处理案件,应依正当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则,同时规定处理陈情案件必要时得进行调解,依职权或陈情进行案件调查访查系统性国家询查时,得要求政府机关(构)、私法人或私人团体协助配合;各级政府机关(构)因涉及人权侵害事项,必要时得协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济及声请参加诉讼

监察院提到,院会也通过「监察法」第26条修正案,明定监察院行使调查权,应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及合乎比例原则,以彰显法治国家监察权行使之基本原则;调查案件除报请结案外,应提出调查报告,赋予调查报告法律位阶法源依据;为保障人民知的权利,将现行有关调查人员对外不得宣泄规定增订但书,使与公共利益或人权保障有关者例外得公开,监察职权之行使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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