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改革草案将审 行政院:立法院调查、调阅权须受节制

国会改革草案将审 行政院:立法院调查、调阅权须受节制(本报资料照)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明起将初审立委所提各项国会改革草案,其中在野党提案立法院听证调查权部分,行政院所提书面报告指出,司法院释字第325号、第585号、第729号等解释文,3项解释文均一致指出,调查权虽为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所必要之辅助性权力,但是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院调查权所得调查或调阅之对象或项,并非毫无限制。

行政院指出,1993年司法院释字第325号解释文指出,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见解、考试机关对于应考人成绩之评定、监察委员为纠弹或纠正与否 之判断,以及诉讼案件在裁判确定前就侦查、审判所为之处置及其卷证等,监察院对之行使调查权,本受有限制,基于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调阅文件,亦同受限制。

2004年司法院释字第585号解释文则指出,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院调查权所得调查之对象或事项,并非毫无限制。除所欲调查之事项必须与其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有重大关联者外,凡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调查之事物范围。又如行政首长依其行政权固有之权能,对于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门有效运作之资讯,均有决定不予公开之权力,乃属行政权本质所具有之行政特权。立法院行使调查权如涉及此类事项,即应予以适当之尊重。

2015年司法院释字第729号解释文指出,立法院向检察机关调阅已侦查终结而不起诉处分确定或未经起诉而以其他方式结案之案件卷证,须基于目的与范围均属明确之特定议案,并与其行使宪法上职权有重大关联,且非属法律所禁止 者为限。如因调阅而有妨害另案侦查之虞,检察机关得延至该另案侦查终结后,再行提供调阅之卷证资料。

行政院强调,此三项释宪文发生的年代分别于李登辉、陈水扁、马英九主政期间,可见关于立法院调查、调阅权须受节制均有一致见解,此乃基于法律原则而无关蓝绿,恳请立法委员依循宪政精神为合宪、妥适的修法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