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与监察院调查权并无冲突

(图/本报系资料照)

立法院21日否决了「国会改革法案」覆议案,包括民进党立院党团、行政院、总统府都已声请宪法法庭裁判,监察院也振振有词指称国会改革法案侵犯了监察院「专属」的监察调查权,将跟进声请释宪。然而这恐有误会:「调查权」本来就是一种附随性、工具性的权力,监察院调查权并非该院「专属」的权力。

何谓「调查权」?这乃是为了实现机关职权的一种「资讯获取权」。宪法虽然只在监察院这一章明文规定「调查」,但这顶多只是「例示」。宪法规定监察院有调查权,并不排斥其他机关在宪法固有权限范围内,拥有获取资讯的权力。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司法调查」。宪法第七章「司法」从头到尾都没规定法院有调查权,那难道说审判程序不能调查证据吗?检察官隶属于法务部,宪法第五章「行政」也只字未提调查权,莫非检察官传唤侦讯、声请搜索等权力都是违宪的吗?

此外,一般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规定赋予强制调查权,也是所在多有。以公平交易委员会为例,它可以要求各事业单位提供资料、到场说明,甚至可派人迳行至事业单位现场勘查。拒绝配合者,公平会得按次课处罚锾,罚到该事业配合为止。这类的规定在各种行政法规中不计其数。从来没有人主张,公平会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调查权「侵犯监察院专属调查权」!

司法院释字585号解释早已明确指出,「立法院为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之立法职权,本其固有之权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调查权,主动获取行使职权所需之相关资讯……立法院调查权乃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所必要之辅助性权力……」实在没有理由说立法院调查权就是违宪「扩权」!

调查权是一个各院都应该拥有的工具性权力。但立法院与监察院的调查权虽有部分重叠,却仍有区隔。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调查之「目的」与后续「效果」。

目的方面,要对照各院的「职权」。监察院的职权是针对公务员或机关违法失职提出弹劾或纠正,调查权也必须紧扣着此一目的。以调查「疫苗采购疑义」为例,监察院若为此进行调查,其目的是为了找出有无公务员违法失职;而立法院组成调查委员会来调查,则是为了揭露真相并作为将来立法、审议预算之用。

监察院依其调查结果,可能弹劾公务人员或是纠正相关机关;立法院则无此个案惩罚权,但可以修法作为将来疫苗采购之依据。目的、效果不同,但调查之对象与事务则有重叠。在五权宪法下的政府运作,这是司空见惯之事。立法院的调查权只是为了做成调查报告,以利「将来」立法,本身并无追诉、处罚、惩戒之法律效果。要把它说成什么扩权怪兽,实在太夸张了。

细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条文,其实规定得相当严谨。例如该法第46条之2,明确规定应尊重其他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之范围,以及政府首长的行政特权;诉讼、侦查,以及诉愿程序中的资料卷宗,也不能调阅。第59条之5,更是明确列举了个人隐私等多款拒绝证言的例外事项。这些规定比《监察法》上的调查权更明确、细致。而且将来若真有个案争议,还是可以透过行政争讼程序,由行政法院作最终裁断。立法院的调查权,不但没有侵犯监察权,也比监察院或大多数行政机关的调查权都要更加节制、有限。

监察院与立法院,应该从不同面向监督最有权力的行政部门。两院携手各自行使调查权,必定能最有效地揭露行政机关的违法滥权之处。监察院盍兴乎来?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