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监察院将设国家人权委员会 院长兼任主委

监察院。(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10日三读通过《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组织法草案,监察院下将设国家人权委员会,并由监察院长担任主任委员,让监察院推动善治及人权保障的功能将更完整。

三读条文提到,监察院为落实宪法人民权利之维护,奠定促进及保障人权基础条件,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之实现,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建立普世人权之价值规范,依据《监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项规定设置国家人权委员会。

三读条文规范,国家人权委员会职权共分九项,包括处理与调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权或各种形式歧视的案件;对政府机关提出建议报告;协助推动重要国际人权文书国内法化;依国际人权标准提出修宪、立法及修法建议;撰提人权专案报告或年度国家人权状况报告;监督推动人权教育;促进国内外人权的交流合作等。

三读条文规定,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10人,监察院长及具有监察院组织法第3条之1第1项第7款资格监察委员7人为当然委员;主任委员由总统于提名时指定监察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互推1人担任。

三读条文明定,国家人权委员会下设3组,分别为研究企划组、访查作业组、教育交流组;员额编制约32人到45人。条文也规定,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及监察院聘用雇用人员管理要点的规定,聘用对人权议题及保护有专门研究或具有人权公民团体工作经验的人员6人至12人。

此外,为确保未来组织及职权运作顺利,立法院会也通过《监察院组织法》第3条之1第1项修正草案,增订第7款「对人权议题及保护有专门研究或贡献,声誉卓著者;或具与促进及保障人权有关的公民团体实务经验15年以上,着有声望者」之监察委员条件资格。

▼立法院会三读通过《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图/记者屠惠刚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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