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说疑云!彭坤业批检察官两面手法──展开协商又闭门不协商

桃园地检署前检察彭坤业,发声明自清。(图/记者杨淑媛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前桃园地检署检察长彭坤业疑似关说事件持续发烧,继爆发前法务部邱太三关说外,彭坤业中午也发声明捍卫清白。他批评检察官办案两面手法,既展开协商又闭门不协商,他认为本案只是提醒检察官注意协商之程序事项,且从未接获该检察官之报告,并无请托关说,希望监察院调查后,还自己清白。

本案因桃园地检署去年查出一名医师逃漏税5亿元,提起公诉。但法院审理期间,传出彭坤业疑似接受关说,指示公诉检察官促成认罪协商,承办检察官认为有异,不愿接受,结果检察长竟指示其他检察官来取代协商工作。事发后引起检察界震荡,全案经台湾高等检察署调查。

调查报告查出,彭坤业与前法务部长邱太三餐叙后,邱太三最后提起本案,称公诉检察官原本同意认罪协商后来又反悔,让当事人心情很浮动,邱太三认为公诉检察官出尔反尔将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口头陈情」及「好意提醒」彭坤业。调查报告最后认定,邱太三的行为构成「请托关说」,彭坤业并未依规定通知政风单位,另外被请托后又指示襄阅主任检察官处理本案,造成承办本案的主任检察官与公诉检察官均有误解,高检署认为彭坤业的指示失当。

调查报告结果出炉后,引发震荡,邱太三随即请辞国安会咨询委员。至于一直没有对外发声的彭坤业,也发布书面声明,批评「检察官办案不宜两面手法──既展开协商又闭门不协商」,并希望透过监察院的调查后,能够还他清白。以下为声明全文

检察官办案不宜两面手法──既展开协商又闭门不协商

不服台高检调查报告,特提出声明如下: 彭坤业108.04.03

本人于3月18日接获邱前部长陈情后,翌日即请襄阅前往了解,当时据公诉主任回报,称「双方确有进行协商,但承办检察官欲拖延搁置直至四个月的办案期限届满后改依一般程序处理」。本人认为既已展开协商,则应继续进行,纵使内心反悔,亦不宜以「闭门羹手段」逃避协商,否则检察公信力将荡然无存,遂提醒应将诉讼的协商程序走完。嗣后即接获襄阅报告说承办检察官已答应继续协商。本人认本案只是提醒注意协商之程序事项,且从未接获公诉检察官之报告,主观上并无请托关说之认知,核先叙明。

一、关于陈情案件之处理按「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要点」规定,本要点所称人民陈情案件,系指人民对于行政兴革建议、行政法令之查询、行政违失之举发或行政上权益之维护,以书面或言词向各机关提出之具体陈情。本案程序已系属法院,是人民诉讼权遭到出尔反尔之陈情,而非行政事项,自无上开要点之适用。

二、关于请托关说之处理1、「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所称「请托关说」,系指其内容涉及本机关(构)或所属机关(构)业务具体事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且因该事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致有违法或不当而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本案依3月5日笔录所载,本署公诉检察官陈称:「就协商程序是有意愿,只是目前尚未确切达成共识,是否仍请法院先行进行审查或审理程序之决定」,而辩护人陈称:「…我们上周才跟检座协商,只有两天,因为时间太短暂了,且被告OOO也表示愿意亲自跟检方协商」,且法官亦改四月三日继续开庭,显见本案检察官已「决定」进行协商程序且未完成。本案只是「提醒」将诉讼的协商程序走完,并非认罪协商「具体内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如金额、刑期等),自亦无上开规定之适用,调查报告显有认知错误。2、当时据公诉主任回报,称「双方确有进行协商,承办检察官欲拖延搁置直至四个月的办案期限届满后改依一般程序处理」,显见检察官原意是要采取「闭门羹手段」逃避协商,其事后辩称「认与辩护人对协商条件无共识,已决定不再协商」云云,更足与「闭门羹手段」前后呼应。何况公诉检察官从未向本人告知上情,也未说明如何向辩护人表示协商破局,本人主观上仅系「提醒」将诉讼的协商程序走完,并非认罪协商「具体内容」之决定,自无上开规定之适用。3、基于认知是检察官「决定协商后内心反悔而采取闭门羹手段」,自忖检察官或许有隐情,才会建议以会议方式处理(因系首次遇见此问题,故无先例),以达集思广益,更能避免私相授受之疑虑,岂知这般考虑,竟被主观认为系「检察长指示一定要与被告及辩护人达成认罪协商」,检察官和检察长之沟通都如此主观,如何能期待其能客观办案而不被百姓误解。

三、关于个案指挥监督权之行使1、协商程序启动后始有双方就协商条件达成共识、有协商合意、检察官请法院改依协商程序而为判决等问题。不能倒果为因说未达成共识、未有协商合意、检察官未请法院改依协商程序而为判决,即认未开始协商。本件检辩双方已于审判外进行非正式会议讨论协商条件,足认已启动。2、「走完协商程序」跟「走出协商结果」,两者差异很大。 如果检察官有误会或不服也应该以书面来表达 而不是上网栽赃。3、既然可以调查国安咨询委员,那为什么不能调查本案的承办法官。讯问该法官就本案的诉讼程序,他的认知到底是「同意进行协商」还是「不同意进行协商」。4、本案明明是检察官「决定协商后内心反悔而采取避门羹手段」,而非「决定不协商而被施压」。却完全采信检察官的片面之词,不顾有利不利应一并注意之精神。本案自始至终,本人只跟襄阅提醒,调查结论应交待,襄阅有无感受到明示或暗示之施压或关说企图。若唯一接受讯息者无此感受,自应由主张被施压者说明施压或关说之来源。5、依刑诉455-3规定的精神,应保障被告的权益,但本案并非涉及该条文之适用,而是「决定协商后内心反悔而采取闭门羹手段」,可否提醒?纵或有「决定不协商而被施压」之情形,亦应由主张者举证,如何被施压?何时被施压?何人对其施压?这些情节调查小组均未讯问,反而是见诸网路对本人霸凌或放话媒体,以「乞丐赶庙公」、「高检不是垃圾堆」等语侮辱,令人心寒。6、本人从未主张本案有刑诉455-3规定之适用,本案仅系「提醒」将诉讼的协商程序走完,自无法官法第92条第2项规定「以前项指挥监督命令涉及强制处分权之行使、犯罪事实之认定或法律之适用者,其命令应以书面附理由为之」之适用。7、3月19日据公诉主任回报,称「双方确有进行协商,承办检察官欲拖延搁置直至四个月的办案期限届满后改依一般程序处理」,显见检察官原意是要采取「闭门羹手段」逃避协商,而公诉检察官从未向本人告知「认与辩护人对协商条件无共识,已决定不再协商」,也未说明如何向辩护人表示协商破局,因事实已臻明确,自无调阅本案相关卷证之必要,调查报告指本人「迳采陈情人单方说词人,遽认陈检拒绝协商影响司法公信力」,显非事实。8、本人主观上认无法官法第92条第2项规定之适用,尚且被要求以书面附理由为之,而公诉检察官自认本案有法官法第92条第2项规定之适用,却不被要求以书面附理由为之。如此差别待遇,诚难令人信服。

本人在3月初的检察官会议,才举嘉义地检发生公诉侦查检察官不同调,导至市议员廖天隆自杀之案件为例,要求同仁应引以为戒,不要出尔反尔。本案发生后,立即以新闻稿说明事件始末,不料竟有长官不相信本人公开的说词,且在未参与调查不明真相之情形下,竟在检审会上认定承办检察官为被害人。而调查报告全文更以公诉检察官臆测之词,对本人之说词置若罔闻,诬指本人关说,令人不得不怀疑法务部已预设立场。本人既已无法从法务部获得公允对待,期盼监察院能介入调查,还本人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