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双法明协商 专家批为厂商开大门
由左至右为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林金荣、阳交大科技法律学院院长陈鋕雄、前卫生署长杨志良、台湾医药品法规学会名誉理事长萧美玲、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生医产业协同主持会计师游淑芬。(林周义摄)
再生双法明将进行党团协商,专家今提出对条文的质疑,认为《再生医疗法》中,附款许可、允许医院设立公司等作法都具有争议。专家举例,恩慈疗法、人体试验等少量制造的产品,都需要符合GMP标准,但此次政府却为再生医疗技术开了很大的后门,创造了新的标准,呼吁立法机关应将GMP要求入法,并说清楚例外允许的机制。前卫生署长杨志良也指出,医院若被允许设立公司,医病资讯将不对等,届时医院就会想办法推销细胞治疗,与救助病人的理念相违背。
阳交大科技法律学院院长陈鋕雄表示,再生医疗是新的技术,如今的我们,就像是处于莱特兄弟刚发明飞机的时代。当技术要进入市场,法律的角色是要确保安全达到品质,如果无法,就要停留在临床试验阶段,经费由企业吸收,而不是让病人付费。台湾不是最早对再生医疗立法的国家,各国普遍的规定就是要让新技术符合GMP规范,若做不到就不要进入市场。
《再生医疗法》草案,允许厂商在少量制造、不具有商业性质时,可不必符合GMP规范。陈鋕雄说,若仔细看第9条,有3种情况可免申请药品许可证,第1种情况是生命危急,这大家可接受,但另外两种情况,就很难想像属于少量制造,这些情况包括经执行人体试验证实初步疗效、提供不含基因改造或转殖的人类细胞及其衍生物的细胞治疗,这是最具有争议性之处。
陈鋕雄进一步表示,草案第11条更允许医疗机构在达到一定的案量后成立公司,这属于大量制造行为,然而这种大量制造,却不需符合食药署的GMP要求,而是产生另一个标准,形同开了很大的后门。虽明白政府应会有严格把关,但目前还没有看到标准是什么,这是很大的疑虑,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政府要怎么设计都可以,是很宽广、空白的授权。
对比其他国家,欧洲ATMP允许某些量少的情况下,新兴产品可不必获得许可,但要求符合「类GMP」的概念,陈鋕雄解释,欧盟国家多,各医疗机构是由各国管理,才会出现2套标准,美国也是如此,医院由各邦去管。然而,台湾是单一国家,若1个国家有2套标准,又缺乏充分说明,是很有疑虑的。少量制造的恩慈疗法、人体试验、特管办法,甚至《再生医疗施行管理条例》都有明确提到GMP,但在此次的正式草案却把GMP要求拿掉,令人不解。
前卫生署副署长、台湾医药品法规学会名誉理事长萧美玲认为,依照国际惯例,所有药品的核准,不论是药品许可证或附款许可,都应该由药政主管机关独立审查决定,在台湾,就是食药署。对于再生医疗技术第9条的例外状况,应纳入再生医疗审议会加以审议。目前《再生医疗制剂条例》的要求比《再生医疗法》还严格,两者的标准应该一致,才能保护病患。
除了附款许可,《再生医疗法》另一争议之处在于允许医疗机构设立公司。杨志良认为,医院不需缴地价税、房屋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等,若自己设立公司,就可在大伞之下不缴税,他并不赞同。另一设立公司的问题是,医病的资讯将不对等,医院一定会想办法推销细胞治疗,甚至不需要用的病患也会使用,尽快把成本收回,这与医院救助病人的理念相违背。未经许可的新治疗类似人体试验,但人体试验是不能收钱的,若一些病人为了抓住一线生机,倾家荡产接受细胞治疗,这是不道德的。若要常态化使用,就必须要有充足的科学实证。
陈鋕雄表示,新兴产业必须要建立民众的信心,若为了快速普及,而把门开的很大,不见得对厂商有利。在小布希执政时期的美国,完全禁止干细胞治疗,许多的专家都来到日本,日本也开设了专门服务外国人的细胞治疗。当时1名韩国人在接受治疗后不久就死亡,此事造成日、韩2国很大的民族对立,日本人也不信任细胞治疗,直到某个日本专家因干细胞的研究获得诺贝尔奖后,日本民众才改变态度。因此,台湾民众还没建立信任度时,法律更应该严格把关,对产业才是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