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监督检察权靠检察审查会可行吗?

▲针对检察权的监督法务部计划除了改革检察官评鉴机制外,针对检察官不为起诉的案件研议设置外部人员组成的检察审查会进行审查。(图/视觉中国CFP)

司改国是会议将于8月初召开总结会议,法务部也宣示落实未来司法改革的工作,其中针对检察权的监督,除改革检察官评鉴机制外,针对检察官不为起诉的案件,亦研议设置外部人员所组成的检察审查会(以下简称检审会)为审查。如此的方向,虽然正确,但制度如何建立,却肯定是个棘手问题。

目前对于检察官缓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提起告诉的被害人虽可以向上级检察长提起再议,并于再议不成时,向法院提起交付审判之诉,以来决定检察官不为起诉的案件,是否该为起诉。惟想借由如此的机制来翻转案件的未来,实属不易,一千件里,恐不到一件能成功。更麻烦的是,若遇有无被害人,如侵害国家或社会法益的案件,就无所谓告诉人存在,这套救济途径也无启动之可能。尤其是检察实务自行创造出他字案签结的手段,既于法无据,当事人也无从对之提起救济,致只能求之于未必可靠、更不可能有效监督的检察一体

就因检察官不为起诉的范围大,又有很大部分不受抑制的情况下,检察权滥用的可能性必然升高。故法务部便构思,针对无人告诉的不起诉或缓起诉,以及签结的案件,沿袭日本法制,建立检审会来审查,以弥补现行检察权不受监督的漏洞

惟须注意的是,日本的检审会乃脱胎至美国的大陪审团,而从人民随机抽选出,具有强烈的民主监督色彩反观法务部所提,仅说要由外部人员来组成,则若此等人员仍是由部长任命,此检审会的实质效用肯定大打折扣。再来,关于检审会于审查不为起诉的案件时,要赋予其多大的调查权限,以及在认为必须再行侦查的案件,到底只是建议,抑或具有强制力等等,就关乎检审会只是花瓶,抑或真能发挥效用的角色定位

此外,在检审会认定不为起诉案件应为起诉的场合若强要求原地检署起诉,恐会使检察官在心不甘、情不愿的心态进行诉追,就势必得由检审会自行聘用律师向法院迳行起诉。只是这些律师是否赋予其有与检察官相当的权力,更是法制上必须面对的疑难

总之,从法务部所列出必须落实司法改革的具体工作来看,所针对者实皆为老调重弹,也是检察体系向来为人所诟病之处,即便未召开司改国是会议,也是主事者须急速解决之课题。这就会产生一个疑问,若未召开改国是会议,是否这些沉疴已深的检察权弊病,仍将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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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