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避免检察擅断 人民检察审查会该落脚何处?

法务部将仿照日本设立「人民检察审查会」,建议将其设置监察院,防止行政权立法权不当施压,确保其独立运作。(图/ETtoday资料照)

为了提升国人司法信赖,2017年8月司改国是会议做出「推动人民参与司法制度」的重要决议,朝着建立「国民法官制度」与「人民参与检察审查制度」发展,以落实司法民主化。相较于人民参与刑事审判,引起我国应采「陪审制」或「参审制」的热烈讨论,关于人民如何参与检察官追诉权行使,则甚少受到社会关注。

一般来说,检察官滥用职权的情形,除了「滥行起诉」、「浮滥上诉」外,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应起诉而不起诉」;特别是告发或无直接被害人案件的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甚至引发外界质疑黑箱作业的「他案签结」。因此,若无增订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以为制衡,对司法公信力将很难提振。

据悉,法务部规划将仿照日本设立「人民检察审查会」,就无告诉人之重大案件经不起诉处分或签结者研议由外部人员组成检察审查会审查,对于不起诉处分认为侦查不完备者,得建议检察官再行侦查,若再为不起诉处分,而审查会认应起诉者,得聘请律师迳向法院起诉;他字案件签结者,得建议检察官改分侦字案件续行侦查。亦即拟借由人民「直接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以避免检察官专擅,这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笔者乐观其成。

惟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官缓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已设有内部监督的再议制度,以及由外部的法院进行审查的交付审判制度。在这些既有的监督机制上,要引进检察审查会必须契合我国国情,以免橘逾淮为枳。对此,法务部虽有委托学者专家研究,但关于此项由人民对检察官追诉权行使审查的机构应落脚何处,尚未定案,值得进一步讨论。

依日本立法例,检察审查会设置在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所在地,此虽符合「外部」监督机制的性质,然而法院对于具体个案犯罪审理,必须先由检察官追诉,始得为之,因此若设于各法院,在我国恐有违不告不理原则。另外,有人主张应设在法务部、各地检署或各地议会,但鉴于内部监督机制受限于本位立场官官相护文化影响,若设在法务部或检察署将会产生干预的阴影存在,人民无法放心;而设在各地议会,因其性质为政治监督与司法监督不同,恐受到政治力不当的干涉,争议更大。对此,笔者建议设置在运作有年且具有独立性的监察院为宜,良以在分权制衡的民主化原理下,此种选择将可杜绝有心人士操作,防止行政权、立法权不当的施压,以确保检察审查会能独立运作,亦可免除设置在法院下产生「审检不分」的疑虑。

现今司法权的运作,仍是分别由法官、检察官独揽权力,缺乏人民直接参与的管道司法院就刑事审判有参审或陪审的规划,而检察官不起诉案件的外部监督,法务部评估引进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其组织运作仍有待学者专家推敲讨论。然我国采五权分立的宪政体制,在此分权架构中,较诸日本尚有斟酌空间。依笔者浅见,在考量监督直接有效及避免国家资源浪费果能依现有体制设置在监察院之内运作,相辅相成,既可除弊,亦可提高人民信赖。

好文推荐

苏友辰/淘汰不适任法曹 司法不该成为恐龙产地

苏友辰/【谢明达案检提非常上诉】最高院火线交锋为哪桩

苏友辰/【浩鼎案省思】如何让司法正义不迟到

●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