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沙盒扶植金融创新 金融监理沙盒的公务员免责建言

行政院院会5月4日通过有关「金融监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金融科技创新实验条例草案,未来金管会将开放金融业及非金融业,参与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图/视觉中国CFP)

文/张中一

偶然机会与某位曾上过新闻但从没互动过的知名网路人士讨论起了金融监理沙盒该如何落实公务员免责,好让公务员可以放手让不管是金融业者或金融科技业者都能够进行金融科技创新,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大哉问,在此初步写出一点个人看法,未来需要有实务经验的公务员、法律专家等就此进行讨论并订出良好规定

厘清免责范围

我们首先要厘清,所谓的免责指的范围是什么。目前的金融科技创新实验条例在第27条提供了申请人的免责保护,却对于审核的公务员缺乏相关描述。这个免责指的是,公务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下做出决定时,不受刑责与民事责任拘束。但是,所谓的免责并不包含政治责任的免除。

我们说权责、权责,政府官员只要是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做出决定,就不需要担心被抓去关或罚钱。既然我们谈到是免于刑责,但必须要承担政治责任。毫无疑问地,我们说的是免除所有政府官员(包含政务人员与事务人员)的刑事与民事责任,但是我们认为政务人员需要承担政务责任。

角色的转换

为什么在金融监理沙盒里,我们要特别强调公务员的免责?因为金融监理沙盒透过部分开放原本不为法律所允许的商业模式,转嫁风险给公众尝试更多进步与获利的机会,这种制度本质上是鼓励全民适度地用冒险来获利,同时透过鼓励申请者冒险投资以开创新蓝海整件事情在本质上就是在图利特定厂商。

因此如同笔者长期以来持续主张的,金管会应该要适度转型,从原本的纯粹监理机构,变身成为兼顾监理与金融发展促进的单位。没有从根本做到角色的重新定位,我国要发展金融科技会非常艰辛,新加坡就值得参考。同时也因为转型了,必须要积极促进金融产业的发展,更需要有适当的免责让公务员可以大胆地容许创新。

笔者建议,金管会应与司法机构(含审判与检调)进行沟通并统一见解,并且在法案本身略做修正,除了金融科技创新实验条例(金融监理沙盒法案的正式名称)已正面排除刑责之法案外,在避免行政权侵犯立法权的状况下,赋予公务人员在无刑责,但仍为依法所不允许者在充分揭露风险情况下,予以有限度金钱范围与有限度时间开放(时间部分已规范于现有草案中),以及可裁量对原为金管会及下辖机关所单行规定命令予以限定性免除或放宽。

负责任的创新

如同前述,金融监理沙盒本质上是把申请者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的风险转嫁给全民,免除责任是为了让公务人员可以为民众创造更多的利益,因此毫无疑问地也应规定义务确保公务员做好因应风险的准备。在相关的准备上(可订立于施行细则),笔者建议有:申请时应缴纳不可领回的金额(实验条例第20条建议修正),作为社会共同承担风险的部分补偿,同时应明订所缴金额之部分应拨入专为金融监理沙盒提供救济之专户。每一个申请案应于申请沙盒时充分回应主管机关欲了解之风险管控事项,并于沙盒申请准许前,同意主管机关预定公开之该申请案风险管制措施。

▲透过金融监理沙盒机制建立,以扶植新创金融科技(FinTech)产业。(图/视觉中国CFP)

沙盒申请是一种风险管制的放松与投资,为了能够完整评估风险,主管机关可能会问许多机密的内容来进行评估,这些内容可能并不适合公开,否则会影响申请的意愿,因此建议在制度上应明订创新实验审查应包含申请案所牵涉到之风险公告内容(实验条例第11条)。

同时,既然是金融创新,必然在发展过程当中,会遇到很多事先无法设想到的风险,而且这个风险是转嫁给社会,因此建议在免责的过程中,应该要求申请人定时重新检视风险交付主管机关。这些定时的重新检视虽然增加了申请者的负担,但我们不应该认为创新是没有成本的,是没有风险的。事实上,金融创新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因此才能带来高获利,所以定期缴交风险评估给主管机关是一种必要的责任。为了让风险评估可以做到详尽,同时也避免主管机关与申请人在期中评估公开事项有许多争议增加期中风险报告施行的成本,笔者主张期中的风险评估可不公开。

重新定位,共创未来

金融监理沙盒的推动是我国金融业转型的重大一步。对于金管会愿意跨出这一步,社会各界尤其是可能的申请人(包含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业者)都应该要给予金管会喝采。为了能够顺利申请创新实验成功,我们要从制度面让金管会的审核公务员能够放手允许创新实验,这需要从根本上说服主管机关理解新的地位与角色。

我们也应该期许金管会主动积极举办沟通会议,让学界还有司法机关可以了解监理沙盒这种创新作法的本质,以及在实务上进行的方式,以免因为认知的落差导致公务员被传唤与调查,徒增无谓的困扰。申请人也有义务认知,申请监理沙盒其实是把风险转嫁给社会大众,因此在法案中明订风险的揭露与定期审视是必要的。因为有了负责任的揭露,整个体系才能够放心给予审查的公务员免责。

全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理沙盒其实都还在起步阶段,我国目前的推行一点也没有落后于各国,我们期待立法院尽速通过金融监理沙盒法案,同时从制度面给予事务官免责的保障,由政务官根据其政策取向来决定金融监理沙盒的积极放宽或是严格审查,让政务官去承担决定风险尺度的政治责任,如此我们方能在责任政治与积极创新间取得一个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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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中一,核能流言终结者成员,IE BUSINESS SCHOOL台湾校友会创会会长,专长为网路资通讯系统架构,。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本报有删修权。。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