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创业者反映 金融监理沙盒有二大门槛 成效低

金管会综规处处长胡则华15日指出,是否需与金融机构合作是依提出的实验商业模式性质而定,并非所有个案均需与金融机构合作申请,另外,创新实验如经评估成效良好,不待实验结束,金管会就立即启动法规调适作业,并非等实验完成后才开始修法。

胡则华指出,通常需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样态有二类:第一类,申请的实验商业模式本身即需有金融机构参与才能办理者,例如业者提出的创新商业模式是架构在银行信托业务上,由银行先对信托客户办理KYC、洗钱防制及资金信托等作业,因此新创业者洽银行合作一起办理实验。

第二类,新创业者提出的商业模式范围小,流程需请金融机构参与始能运作者,例如拟实验的机器人理财系投顾业务,不涉及证券下单及金流,需由证券商搭配相关流程进行下单以完成交易,由于此类新创业者仅办理部分流程,若要评估整个流程的成果、可行性及未来落地与相关金融业者衔接的方式,需金融机构共同参与。

针对法规调适作业所需时间部分,胡则华表示,创新实验如经评估成效良好,不待实验结束,金管会立即启动法规调适作业,并非等实验完成后才开始修法。

此外,金管会已透过多项措施协助新创筹资,包括已放宽银行及金控公司转投资金融科技业、透过金融科技创新园区建置「资金媒合平台」,邀请有意投资台湾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投与天使单位成为「资金媒合平台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