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苏永钦》被严重扭曲的结社自由

司法院大厦。(资料照)

大法官任内,我曾参与做成两号直接和结社自由有关的解释,对于我国在解除戒严这么多年后,还对人民结社做这么多行政管制广度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结社,深度则从组织、数量、财务决策,到取什么名字,怎么写章程都要管,开筹备会、成立大会和会员大会都还可派员列席(早期是「指导」),感到惊骇莫名:难道我们还在训政时期

内政部总是很抱歉的说,我们正要大幅松绑,最近读到妇联会被强制解散的争议,才注意到民进党执政后剑及履及的开始改革这一块,可是一剑劈下去,原来经许可组成并运作多年的政治团体,竟被迫修改章程转换为政党,否则就废止立案予以解散,这又算哪门子的结社自由。

宪法第14条保障结社自由的意义,只要看西方走向现代化的历史就很容易理解,也就是当人民以自由个体基于共同信念、爱好或利害,共同结合成一个个团体时,便自然形成了有利防免政府滥权而又能通过对话帮助政府做成有用决策的「市民社会」。和集会自由构成市民社会双箭头的结社自由,一如与其相互守望的言论自由,其防卫功能本质即要求国家只能做最低度的管制。而且相对于集会游行必须在短期内使用公共空间并开放、鼓励不特定人参与,从而对于交通、安宁乃至安全都可能带来一定的妨害,以致由政府部门基于保护集会游行者及公众利益的理由给予一定事前管制,通常会被认为有其宪法上的正当性。建立于共同价值、利益的结社有其长期、自治的组织特色,任何事前管制原则上就不应该有,只就特定类型的结社,例外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去做一定程度的管制。

特别是依宪法我们和对岸正处于制度性竞争的今天,我们的优势绝对不仅限于定期选举而已,民主化过程中形成的市民社会毋宁更是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真正基础,也是大陆到今天市场经济已经一飞冲天,中产阶级也在人口结构中占了不小比例,更不要说让世人惊艳的各种基础建设,他们再往前走就可以拥有、却始终裹足不前的,就是市民社会。这也是为什么,当我看到人团制度的改革完全走偏时,深感焦灼疑惧。

民进党的改革方向错在哪里?首先,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从许可制改为报备制,而是原则上去除事前管制,例外才在不违反比例原则下作合理的管制,这不但是宪法的要求,也是市民社会的现实,大大小小的结社国家根本管不了。可以纳入事前报备管制者应仅限于宪法要求或其他会影响重大公益者,因为是例外,这些团体的界定必须非常明确。

现在《人团法》规定的三种团体,在界定上都不够明确,民进党的新政,也只是一法变三法,就是政治团体只留政党,其他废止立案,因此有《政党法》。职业团体和社会团体都将个别立法,但职业团体本来就广泛存在于各种职业的专法中,在这些专法外再订「职业团体法」,给人治丝益棼的感觉。

在我看来,职业团体立法的关键问题,应在要不要彻底公法人化,也就是去利益团体化,从而业必归会、强征会费也都是题中之义,一如欧陆国家有久远传统的公会制度(Kammer)。多年实务显示,受到美国商业文化的影响,欧洲理念下的公会在台湾只在专门职业得以贯彻,其他职业团体功能上更接近利益团体(Verband),和包山包海的社会团体已经难以区别,因此是否还需要特别制订职业团体法或社会团体法,实大有疑义。需要做报备管制的,大概就是配合一些阳光法,如政治献金法和游说法的事前立案,此时比较理想的立法应该是制订一部整合的政治阳光法,而使有意从事这类活动的人民团体可以立案。

人民团体法制的改革攸关市民社会的健全,民进党政府自应以更大魄力全盘调整。到目前为止,魄力最大却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竟是《政党法》直接下架政治团体的规定!《政党法》的单独立法,有其宪法增修条文采「政党国家」体制为其理据,当然没有问题。但同样在结社自由保护的范围,关心政治的人民团体有下定决心角逐政权者,一定还有更多只愿意关注影响政治走向和具体议题者,国家凭什么强制所有立案的政治团体不改组政党就下架?即使为全盘调整人团法制而先一律废止立案,保护无过失的人团地位已唯恐不及,又凭什么强制废止立案的人民团体「应予解散」,并进行财产清算?

这个公然霸凌人民结社自由的条文,就像奶油蛋糕上的一只大苍蝇,还需要等大法官来处理吗?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讲座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并任副院长)